深(shen)職院〔2016〕19號
關于印發《深圳職業(ye)技術學(xue)院學(xue)生創(chuang)意創(chuang)業(ye)園管理辦法》的通知
學校各單位:
《深圳職(zhi)業技術學(xue)院學(xue)生創意(yi)創業園管理辦(ban)法》已經學(xue)校研究通過,現(xian)予(yu)印發(fa),請遵照執行。
深圳職業技(ji)術學(xue)院
2016年2月(yue)3日
深圳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創意創業園管理辦法
一、總 則
第(di)一條 為培養(yang)大學生創新(xin)創業精神,提高(gao)創新(xin)創業能力(li),學校創建學生創意創業園(以下簡稱“創業園”)。為保(bao)證創業園各(ge)項工(gong)作(zuo)有序開展,特(te)制定(ding)本辦法。
第二(er)條 創業園在學(xue)校學(xue)生創業教育工作領導(dao)小組領導(dao)下,以“保(bao)障公平、兼顧效率、協調指(zhi)導(dao)、服務為先”為原(yuan)則,努力(li)建設高效務實(shi)的創業孵化平臺(tai)。
第三條 創(chuang)(chuang)業(ye)(ye)園是學生(sheng)創(chuang)(chuang)業(ye)(ye)實踐基(ji)地,也(ye)是學校創(chuang)(chuang)業(ye)(ye)教(jiao)育基(ji)地,具有孵(fu)(fu)化器(qi)功(gong)能(neng)。通過提供基(ji)本場地和孵(fu)(fu)化服務,充分(fen)發(fa)揮大學生(sheng)創(chuang)(chuang)業(ye)(ye)主體作用,培養具有創(chuang)(chuang)新(xin)精神(shen)和創(chuang)(chuang)業(ye)(ye)能(neng)力的復(fu)合型人(ren)才。
二、組織機構及職責
第四條 學校授權創業學院對創業園(yuan)進行管理,其主要(yao)職責有:
1.制定創(chuang)業園管理(li)制度,全面負責創(chuang)業園的日常管理(li)工作。
2.組織創業園(yuan)入(ru)園(yuan)申報及項目(mu)評審工作,并與入(ru)園(yuan)項目(mu)簽(qian)訂(ding)協議。
3.組(zu)織和協調學生(sheng)開(kai)展創業實(shi)踐活動。
4.管理(li)和(he)維(wei)護創(chuang)業園公共財產(chan)。
5.委托第(di)三方服務機構(gou)為創業園(yuan)入駐企業提供(gong)包括工商(shang)注(zhu)冊、財(cai)稅代理、政策咨詢、創業指導和(he)課程培訓等孵化(hua)服務,創業學院對其進(jin)行評(ping)價和(he)監督。
6.負責創(chuang)業園的對外宣傳與推廣工作。
三、創業園管理
第五(wu)條 創(chuang)業園(yuan)申報(bao)入駐條件
1.創(chuang)業項(xiang)目(mu)較為成(cheng)熟,具有一定科技含量、創(chuang)新性和較好市場前景。鼓勵具有發明專利、科研成(cheng)果及各(ge)類創(chuang)新創(chuang)業大賽中成(cheng)績(ji)優秀的團(tuan)隊申報入駐。
2.創(chuang)業項目(mu)負責人(ren)須為我校全日(ri)制在校生或應(ying)屆畢(bi)業生,創(chuang)業項目(mu)的(de)經營者具有較高的(de)素養和良好的(de)品(pin)格,懂政(zheng)策(ce)、重信譽、有一定經營能力(li),并自愿(yuan)接受學校管理。
3.創業項目(mu)負責(ze)人應具(ju)備一(yi)定的項目(mu)啟動資金和(he)風險承(cheng)擔能力,并(bing)須取得家長或監護人同意。
4.凡有違法犯罪記錄及(ji)個人(ren)征(zheng)信(xin)記錄不良者,不具(ju)備申報資(zi)格。
第六條 入園(yuan)程序及要求
1.提交申請(qing)材料。材料清單如下:
(1)項目申報書(shu);
(2)項目商(shang)業計(ji)劃書;
(3)項目負責人個人征信(xin)記錄材(cai)料(liao);
(4)項目所有股東簡歷(li)及身份(fen)證復印件,在校生(sheng)及應屆畢業生(sheng)需(xu)提供學生(sheng)證復印件。
2.創(chuang)業學院做(zuo)申報資格審查。
3.專家評(ping)審(shen)委員會做項(xiang)目評(ping)審(shen)。
4.評審(shen)結果(guo)上(shang)報學校審(shen)批。
5.通過審(shen)批的(de)項目(mu)簽署(shu)創業園入駐協議。
6.繳納(na)經(jing)營場地配套設施及水電費押金兩千元。
7.簽訂(ding)入(ru)(ru)園協議后須(xu)在15個(ge)工作(zuo)日內完成公司工商注冊(ce),且公司應由(you)全日制在校生(sheng)擔任法定(ding)代表人(ren);非在校生(sheng)入(ru)(ru)股比例總計不得(de)超(chao)過30%,且須(xu)向創業學院報備。
第七條 入駐企業的權利和(he)義(yi)務
1.入駐企業最高可(ke)獲(huo)24個月的經營(ying)場地免費使用權。
2.園區每6個月進行一次成長性評估(gu),評估(gu)通(tong)過的(de)企業可繼續孵化(hua);孵化(hua)期間可獲園區提供的(de)孵化(hua)服務。
3.入駐(zhu)企業以6個月為(wei)周期可獲(huo)得(de)(de)學校(xiao)創業基金資助,同(tong)時獲(huo)得(de)(de)園(yuan)區配(pei)套孵化(hua)服務。
4.入(ru)駐(zhu)企業(ye)接受園區第(di)三方(fang)服務機構統一(yi)財稅管(guan)理(li),企業(ye)成員須遵守園區各項(xiang)管(guan)理(li)規定(ding),積極參(can)與各項(xiang)公共活動。
5.入(ru)駐企(qi)(qi)業須參與企(qi)(qi)業成長計(ji)劃,詳見附件一。
第八(ba)條 運行管理
1.學校對批(pi)準入(ru)駐創業園企(qi)業一律采(cai)取合同制方式進行管理,入(ru)駐企(qi)業自(zi)(zi)主經營、自(zi)(zi)負盈虧、獨(du)立(li)承擔(dan)風(feng)險(xian)與法律責任。
2.創業園為入駐企業提供經營場地及配套(tao)設施(shi),并按(an)照(zhao)學校統(tong)一規定收取(qu)相關維護費用。
3.入駐企業(ye)(ye)孵化期內(nei),出現改變(bian)企業(ye)(ye)性(xing)質、經營(ying)內(nei)容、法定代(dai)表(biao)人、提(ti)前中止創業(ye)(ye)孵化等情況(kuang),企業(ye)(ye)法定代(dai)表(biao)人須提(ti)前15天提(ti)交報告,經創業(ye)(ye)學(xue)院(yuan)審核批(pi)準后(hou),方(fang)可(ke)變(bian)更(geng)。對違反(fan)國家、學(xue)校(xiao)有關規(gui)定的企業(ye)(ye),學(xue)校(xiao)將要求(qiu)其退出園區。
第九條(tiao) 園區(qu)管理(li)
1.入(ru)駐企業須在協議(yi)指定區(qu)(qu)域內經營,不(bu)得(de)占(zhan)用公共(gong)區(qu)(qu)域。
2.入駐(zhu)企業的裝修(xiu)方案、廣告內容須經創業學院批準(zhun)方可實施(shi),不(bu)得擅自對園區(qu)既(ji)定(ding)格(ge)局進行改造,不(bu)得破壞園區(qu)整體規劃。
3.入(ru)駐企業(ye)在(zai)園內(nei)舉行活(huo)動(dong),須(xu)至(zhi)少提前(qian)三天向創(chuang)業(ye)學院申(shen)(shen)請,如有校外人(ren)員(yuan)參加(jia),須(xu)提前(qian)一周申(shen)(shen)請。
4.入(ru)駐企業應主動配(pei)合(he)各項管(guan)理工作,包括準(zhun)時出席工作會(hui)議和(he)檢(jian)查(cha)考(kao)核等(deng)。對于無故(gu)曠會(hui)、拒檢(jian)等(deng)情況,創業學院(yuan)有權采取相應措施,直至勒令(ling)退園。
第十條(tiao) 安全管理
1.入(ru)駐企業要嚴格履行(xing)《深圳職業技術學院創意(yi)創業園消防(fang)安全管(guan)理規定》的相關要求,強化(hua)安全意(yi)識,共同維護園區的安全環(huan)境。
2.入(ru)駐(zhu)企業必須做到(dao)離開(kai)時鎖(suo)門關窗(chuang),斷(duan)水斷(duan)電。
3.園區(qu)內禁止入(ru)駐企業任(ren)何人員留宿。
4.園區內不得飼養寵物。
5.園區內(nei)禁止烹飪活動。
第十一條 入(ru)駐企業的考核(he)
創業(ye)學(xue)院每(mei)6個(ge)月對(dui)入駐企業(ye)進行一次(ci)成長(chang)性(xing)評(ping)估,主要(yao)包括“成長(chang)計(ji)劃(hua)考核、經(jing)營狀況評(ping)估以及園區管理考核”三部分(fen)。
1.成長計劃考核(he)
入駐企業(ye)須在每6個月(yue)孵(fu)化期內完成成長(chang)計劃15學分;未完成者,視(shi)為考核不合(he)格,該企業(ye)退出創業(ye)園,詳見附件一(yi)《企業(ye)家成長(chang)計劃》。
2.經營(ying)狀況評估
(1)入駐企業以(yi)6個月為周期向評審小組提(ti)交第(di)三方機構出具(ju)的(de)財務(wu)報表、納稅記錄(lu),以(yi)及業務(wu)合(he)同(復印件)等相(xiang)關佐證材料。
(2)入駐企業(ye)須參加成(cheng)長性評估現(xian)場答(da)辯會,闡述項(xiang)目的經營狀況和孵化水準,由(you)評審小組結合上(shang)述財務報告等佐(zuo)證材料進行客觀(guan)公正的評分。
(3)經評估,對于(yu)經營狀況(kuang)不理(li)想(xiang)、成長性不足、盈利能力(li)欠缺或基(ji)本處(chu)于(yu)停滯(zhi)狀態的企業(ye),終止(zhi)孵化,退(tui)出創(chuang)業(ye)園(yuan)。
3.園區(qu)管理考核
園區管理(li)考核主要由考勤管理(li)和(he)日常管理(li)兩部(bu)分組(zu)成。
考核(he)(he)采(cai)取扣(kou)(kou)(kou)分(fen)(fen)制(zhi),即入駐企業均具(ju)有(you)15分(fen)(fen)基礎分(fen)(fen),考核(he)(he)根(gen)據其一個周期的日(ri)(ri)常考勤、違規記錄、無故缺席等行為表現予(yu)以扣(kou)(kou)(kou)分(fen)(fen),扣(kou)(kou)(kou)完即止。其中,日(ri)(ri)常考勤缺席1次(ci)(ci)扣(kou)(kou)(kou)1分(fen)(fen),違規警告(gao)1次(ci)(ci)扣(kou)(kou)(kou)5分(fen)(fen),園區會議缺席1次(ci)(ci)扣(kou)(kou)(kou)5分(fen)(fen)、遲到扣(kou)(kou)(kou)2分(fen)(fen)。基礎分(fen)(fen)扣(kou)(kou)(kou)完的入駐企業直接(jie)視為取消考核(he)(he)資格,當即終(zhong)止孵化,退出創業園。
(1)考勤管理
入駐企業(ye)(ye)(ye)在孵期間,除國(guo)家法定假期和(he)節假日外(wai),正常(chang)的(de)工作日早上9:00~9:30需到創(chuang)意創(chuang)業(ye)(ye)(ye)園(yuan)(yuan)管理辦公室(shi)考勤。企業(ye)(ye)(ye)如有(you)正常(chang)的(de)外(wai)出活動無法準(zhun)時開(kai)門營(ying)業(ye)(ye)(ye)須(xu)提前(qian)一天申(shen)請,事后(hou)到創(chuang)意創(chuang)業(ye)(ye)(ye)園(yuan)(yuan)管理辦公室(shi)補登記,沒有(you)提前(qian)申(shen)請則視為缺勤。
凡出(chu)現違(wei)規(gui)行為者,由創(chuang)業(ye)(ye)學院發出(chu)違(wei)規(gui)警告,并下發《深職院創(chuang)意創(chuang)業(ye)(ye)園違(wei)規(gui)處理告知(zhi)書》,責令整改,累計達(da)到三次者,創(chuang)業(ye)(ye)學院將下發《退(tui)出(chu)園區通知(zhi)書》,該(gai)企業(ye)(ye)退(tui)出(chu)創(chuang)業(ye)(ye)園。
(2)日常管理
入駐企(qi)業(ye)(ye)出(chu)現下列(lie)情況之一者,一經查實創業(ye)(ye)學院(yuan)將下發(fa)《退(tui)出(chu)園區通(tong)知書(shu)》,該企(qi)業(ye)(ye)退(tui)出(chu)創業(ye)(ye)園。
項(xiang)目入園后,未按要求在園區內開展工(gong)作(zuo),項(xiang)目長期處于(yu)停頓狀態,致使寫字間超(chao)過(guo)10個工(gong)作(zuo)日處于(yu)空置或(huo)關閉狀態者(zhe);
未能按時向創業(ye)學院上(shang)報(bao)相關材(cai)料,或所報(bao)材(cai)料內容不真(zhen)實,通過整(zheng)改無效者;
入(ru)駐(zhu)企業(ye)出現重大安全事故(gu)者;
入駐企業負責人違法或違反校紀校規受(shou)紀律(lv)處分者;
超出業務(wu)規定范圍,從事(shi)與(yu)申報經(jing)營內(nei)容(rong)無(wu)關的商(shang)業活動或其(qi)他違(wei)規商(shang)業活動者;
不按規定時間(jian)繳納應繳費用者,
不適宜(yi)在(zai)創業園繼(ji)續孵(fu)化(hua)的其他(ta)情況。
4.評估指標(biao)體系
|
評估指標
孵化階段 |
創業
實踐教育 |
經營狀況 |
園區管理考核 |
財務指標 |
|
一階
(1-6個月) |
15分 |
完成企劃書、產生業績 |
5分及以上 |
有現金流
簽訂訂單 |
|
二階
(7-12個月) |
15分 |
建立MD+MK、
財務收支平衡 |
5分及以上 |
正現金流
或獲得風投 |
|
三階
(13-18個月) |
15分 |
完善MD+MK、
實現盈利 |
5分及以上 |
持續正現金流
或獲得風投 |
|
四階
(19-24個月) |
15分 |
建立MG、
穩定增長 |
5分及以上 |
持續正現金流
或獲得風投 |
*MD主要指商(shang)品開發,MK主要指市場渠道開發,MG主要指經(jing)營管理(li)技能。
第十二條(tiao) 退(tui)出創業(ye)園
1.入駐企業進(jin)駐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4個(ge)月,協議期滿統(tong)一辦理(li)退園手續。
2.入(ru)駐企業半年(nian)度(du)成長性評估未達標者,退出(chu)創業園。
3.入駐企(qi)業(ye)違反園區管理規定,收到(dao)創業(ye)學院(yuan)發(fa)放的《退出園區通知書》,則(ze)該企(qi)業(ye)退出創業(ye)園。
4.入駐企業法(fa)定代表人變更為非我校在校生或應屆畢業生時(shi),應主動提出退(tui)園申(shen)請(qing),及時(shi)辦理退(tui)出手續。
四、附 則
第十三條 本(ben)辦法適用范圍為深圳職(zhi)業技(ji)術學院在校生及學生創意創業園入駐(zhu)企業。
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(zi)發布(bu)之日起施行。
第十五條 學(xue)校學(xue)生(sheng)創業工作領導小組授(shou)權創業學(xue)院負(fu)責解釋本辦法。
深圳職業技術(shu)學院
2016年2月3日
深圳(zhen)職業技術學(xue)院院長辦公(gong)室(shi) 2016年2月3日(ri)印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