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職院〔2016〕19號(hao)
關于印發《深(shen)圳職(zhi)業(ye)技術學院(yuan)學生創意創業(ye)園管理辦法》的通知(zhi)
學校各單位:
《深圳職(zhi)業技(ji)術學院學生創意創業園管(guan)理(li)辦法》已經學校研(yan)究(jiu)通過,現予印發(fa),請遵照執(zhi)行。
深圳職業技術學院
2016年2月3日
深圳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創意創業園管理辦法
一、總 則
第一(yi)條 為培養大(da)學生創(chuang)(chuang)(chuang)新(xin)創(chuang)(chuang)(chuang)業(ye)精神,提高創(chuang)(chuang)(chuang)新(xin)創(chuang)(chuang)(chuang)業(ye)能力,學校創(chuang)(chuang)(chuang)建學生創(chuang)(chuang)(chuang)意創(chuang)(chuang)(chuang)業(ye)園(yuan)(以(yi)下簡稱“創(chuang)(chuang)(chuang)業(ye)園(yuan)”)。為保(bao)證創(chuang)(chuang)(chuang)業(ye)園(yuan)各(ge)項工作(zuo)有序開展,特(te)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創業園在學校學生創業教育(yu)工作領(ling)導小(xiao)組領(ling)導下,以“保障公平、兼(jian)顧效率、協調指導、服務為先(xian)”為原則,努力(li)建設高效務實的(de)創業孵化平臺(tai)。
第三條 創業園是學生(sheng)創業實踐基(ji)地(di),也是學校創業教育基(ji)地(di),具有(you)孵化器功能。通過提供基(ji)本場地(di)和(he)(he)孵化服(fu)務(wu),充分發(fa)揮大學生(sheng)創業主體作用(yong),培養具有(you)創新精神和(he)(he)創業能力(li)的復合型人才。
二、組織機構及職責
第四(si)條 學校(xiao)授權創(chuang)(chuang)業學院對創(chuang)(chuang)業園進(jin)行管理(li),其主要職責有:
1.制(zhi)定創業(ye)園(yuan)管理制(zhi)度(du),全面(mian)負責(ze)創業(ye)園(yuan)的日(ri)常管理工作。
2.組織創(chuang)業園入(ru)園申報及項目評審工作(zuo),并與入(ru)園項目簽訂協議(yi)。
3.組織和協調(diao)學生開(kai)展創業實(shi)踐活動。
4.管理和維護創業園公(gong)共財產。
5.委托第三方服務(wu)機構為創(chuang)業園(yuan)入駐(zhu)企業提供包(bao)括工商注冊、財稅(shui)代(dai)理、政策咨詢、創(chuang)業指導(dao)和(he)課程(cheng)培(pei)訓等孵化(hua)服務(wu),創(chuang)業學院對其進行(xing)評(ping)價和(he)監(jian)督。
6.負責創業園的對(dui)外(wai)宣傳與(yu)推廣工(gong)作。
三、創業園管理
第五條 創業園申報入駐(zhu)條件
1.創(chuang)業項目較(jiao)(jiao)為成(cheng)(cheng)(cheng)熟,具有一(yi)定科技含(han)量、創(chuang)新性和較(jiao)(jiao)好市場前景。鼓勵具有發明專利、科研(yan)成(cheng)(cheng)(cheng)果及(ji)各(ge)類創(chuang)新創(chuang)業大賽中成(cheng)(cheng)(cheng)績優秀的(de)團隊申(shen)報入駐。
2.創業項目負責人須(xu)為(wei)我校(xiao)(xiao)全日(ri)制在校(xiao)(xiao)生或應屆畢業生,創業項目的(de)經營者(zhe)具有較高的(de)素養(yang)和(he)良好的(de)品格,懂(dong)政策、重信(xin)譽、有一定(ding)經營能力,并(bing)自(zi)愿(yuan)接受學校(xiao)(xiao)管(guan)理。
3.創業項(xiang)(xiang)目(mu)負責人(ren)應(ying)具備(bei)一定的項(xiang)(xiang)目(mu)啟動(dong)資(zi)金和風險承擔能力(li),并須(xu)取得(de)家長或監護人(ren)同意(yi)。
4.凡(fan)有(you)違法(fa)犯(fan)罪記(ji)(ji)錄及個(ge)人征信記(ji)(ji)錄不良(liang)者,不具備申報資(zi)格。
第六條 入園程序(xu)及要(yao)求(qiu)
1.提交申請材(cai)料(liao)。材(cai)料(liao)清單如下:
(1)項目(mu)申報書(shu);
(2)項目(mu)商業計劃書;
(3)項(xiang)目負責人個人征信記(ji)錄材料;
(4)項目(mu)所有股東簡歷及(ji)身份證復印(yin)件(jian),在校生及(ji)應屆畢業生需提(ti)供學生證復印(yin)件(jian)。
2.創業學院做申報資(zi)格審(shen)查(cha)。
3.專家評審(shen)委(wei)員(yuan)會做項(xiang)目評審(shen)。
4.評審結果上報學(xue)校審批。
5.通過(guo)審(shen)批的(de)項目簽署創(chuang)業園入駐協(xie)議。
6.繳納經營場(chang)地配套設(she)施及水(shui)電費(fei)押金兩千元。
7.簽訂入(ru)(ru)園協(xie)議后(hou)須在15個工(gong)作日內完成公司工(gong)商注冊,且公司應由全日制在校(xiao)生擔任法定代表人(ren);非在校(xiao)生入(ru)(ru)股比(bi)例總計不得超過30%,且須向創(chuang)業學院(yuan)報備(bei)。
第七條 入駐(zhu)企業的權利和(he)義務(wu)
1.入駐(zhu)企業(ye)最高可(ke)獲24個(ge)月的經(jing)營場地免費使用權(quan)。
2.園(yuan)區(qu)每(mei)6個月進(jin)行(xing)一次成長(chang)性評估,評估通過的企業可繼續孵化;孵化期間可獲(huo)園(yuan)區(qu)提供的孵化服務。
3.入駐企(qi)業(ye)以6個月為周期(qi)可獲得(de)學校創業(ye)基金資助,同時獲得(de)園區配套孵化服務。
4.入駐企(qi)業(ye)接受園區(qu)第(di)三方服務(wu)機構(gou)統一(yi)財稅管(guan)理(li),企(qi)業(ye)成員須遵守園區(qu)各項管(guan)理(li)規定,積極參與各項公共活動。
5.入駐企業須參與企業成長計劃,詳見附(fu)件一。
第(di)八條(tiao) 運(yun)行管理
1.學校對(dui)批(pi)準入駐(zhu)創業園企業一律采取合同(tong)制方式(shi)進行(xing)管理,入駐(zhu)企業自(zi)(zi)主經營、自(zi)(zi)負(fu)盈(ying)虧、獨立承擔(dan)風(feng)險與法律責任。
2.創業(ye)園為(wei)入駐企業(ye)提供經營場地及配(pei)套設(she)施,并按照學校統一規定(ding)收(shou)取相(xiang)關維護費(fei)用。
3.入駐企業孵(fu)化(hua)期內,出(chu)現改變(bian)企業性質、經營內容、法定代表人(ren)(ren)、提(ti)前中止(zhi)創(chuang)(chuang)業孵(fu)化(hua)等情況,企業法定代表人(ren)(ren)須(xu)提(ti)前15天提(ti)交報告,經創(chuang)(chuang)業學(xue)(xue)院審核批準后(hou),方可變(bian)更。對違反(fan)國家、學(xue)(xue)校(xiao)有(you)關規定的(de)企業,學(xue)(xue)校(xiao)將(jiang)要(yao)求其退出(chu)園區。
第九(jiu)條 園區管理
1.入駐企業須在(zai)協議指定區域內經營,不得占用(yong)公(gong)共區域。
2.入(ru)駐企業(ye)的裝修方案、廣告內(nei)容須經創業(ye)學院批準方可實施,不(bu)得擅自(zi)對園區既定(ding)格局進行改造,不(bu)得破壞(huai)園區整體規劃。
3.入駐企業在園內舉行活(huo)動,須(xu)至少提前三天(tian)向(xiang)創業學院申(shen)請(qing),如有校外(wai)人員參(can)加,須(xu)提前一周申(shen)請(qing)。
4.入(ru)駐企業應主動(dong)配合各項管理工(gong)作(zuo)(zuo),包(bao)括準時出席(xi)工(gong)作(zuo)(zuo)會議和檢查考核(he)等。對于無故曠會、拒檢等情況,創業學(xue)院有權采取相(xiang)應措(cuo)施,直(zhi)至勒令退園。
第十條 安(an)全管理(li)
1.入駐企業要(yao)(yao)嚴格(ge)履行《深圳職業技術(shu)學院(yuan)創意創業園(yuan)消(xiao)防安(an)全(quan)管理規定》的(de)相關要(yao)(yao)求,強化(hua)安(an)全(quan)意識(shi),共同維(wei)護園(yuan)區的(de)安(an)全(quan)環境。
2.入(ru)駐企業必須(xu)做(zuo)到離開(kai)時(shi)鎖門關窗,斷水斷電。
3.園區內(nei)禁止入(ru)駐企業任何人員留(liu)宿。
4.園區內不得飼養寵物(wu)。
5.園(yuan)區內禁止烹(peng)飪活(huo)動。
第十一條 入(ru)駐企業的(de)考核(he)
創業(ye)學院(yuan)每6個月對入駐企業(ye)進行(xing)一次成長性評估(gu),主(zhu)要(yao)包括“成長計劃(hua)考(kao)核、經營(ying)狀(zhuang)況(kuang)評估(gu)以及園區(qu)管(guan)理考(kao)核”三部分。
1.成長(chang)計(ji)劃考核
入駐企(qi)業須在每6個(ge)月孵化期內完成(cheng)(cheng)成(cheng)(cheng)長計(ji)劃(hua)15學(xue)分;未完成(cheng)(cheng)者,視(shi)為考核不(bu)合格,該企(qi)業退出創業園(yuan),詳見(jian)附件一《企(qi)業家成(cheng)(cheng)長計(ji)劃(hua)》。
2.經營狀況評(ping)估(gu)
(1)入駐企(qi)業(ye)以6個月(yue)為周期向評審小組提交第三方機構出具(ju)的財務(wu)報表、納稅記(ji)錄,以及業(ye)務(wu)合同(復印件(jian))等(deng)相關佐證材(cai)料。
(2)入駐企業(ye)須參加成長性評估現場答辯會,闡述(shu)項目的經營狀況(kuang)和孵化(hua)水準,由評審(shen)小(xiao)組結合上述(shu)財務(wu)報(bao)告(gao)等佐(zuo)證材(cai)料進行客(ke)觀公正的評分。
(3)經評估,對于(yu)經營(ying)狀況不理想(xiang)、成長性不足(zu)、盈利能力欠缺或基本處于(yu)停(ting)滯狀態的企業(ye),終(zhong)止孵化,退出(chu)創(chuang)業(ye)園。
3.園區管理考核
園區管理(li)(li)考核主(zhu)要由考勤管理(li)(li)和日(ri)常管理(li)(li)兩部分(fen)組成(cheng)。
考核采取扣(kou)(kou)分(fen)(fen)制,即入(ru)駐(zhu)企(qi)業(ye)均具有15分(fen)(fen)基礎(chu)分(fen)(fen),考核根(gen)據其一個周期(qi)的日(ri)常考勤、違規(gui)記錄、無故缺(que)席等行為表現予以(yi)扣(kou)(kou)分(fen)(fen),扣(kou)(kou)完即止(zhi)。其中,日(ri)常考勤缺(que)席1次(ci)扣(kou)(kou)1分(fen)(fen),違規(gui)警告1次(ci)扣(kou)(kou)5分(fen)(fen),園區會議缺(que)席1次(ci)扣(kou)(kou)5分(fen)(fen)、遲到扣(kou)(kou)2分(fen)(fen)。基礎(chu)分(fen)(fen)扣(kou)(kou)完的入(ru)駐(zhu)企(qi)業(ye)直接視為取消(xiao)考核資格,當即終止(zhi)孵化,退出創業(ye)園。
(1)考勤管理
入駐(zhu)企業(ye)(ye)在(zai)孵(fu)期間,除國家法定假期和節假日(ri)外(wai),正常的工作日(ri)早上9:00~9:30需到(dao)創(chuang)意(yi)(yi)創(chuang)業(ye)(ye)園管理辦(ban)(ban)公室(shi)考勤(qin)。企業(ye)(ye)如(ru)有正常的外(wai)出(chu)活(huo)動(dong)無法準時開門營(ying)業(ye)(ye)須提前一(yi)天申(shen)請(qing),事后(hou)到(dao)創(chuang)意(yi)(yi)創(chuang)業(ye)(ye)園管理辦(ban)(ban)公室(shi)補登記(ji),沒(mei)有提前申(shen)請(qing)則視(shi)為缺(que)勤(qin)。
凡出(chu)現違(wei)規(gui)行為者,由創業學(xue)院(yuan)發出(chu)違(wei)規(gui)警告,并下發《深職院(yuan)創意創業園(yuan)違(wei)規(gui)處理告知(zhi)書》,責令整改,累計達(da)到三次者,創業學(xue)院(yuan)將下發《退(tui)出(chu)園(yuan)區通知(zhi)書》,該(gai)企業退(tui)出(chu)創業園(yuan)。
(2)日常管理
入(ru)駐(zhu)企(qi)業出現下列情況之(zhi)一者(zhe),一經(jing)查實創業學院將(jiang)下發《退出園(yuan)區通知書(shu)》,該(gai)企(qi)業退出創業園(yuan)。
項目(mu)入園后(hou),未按要求在園區內開展(zhan)工(gong)作,項目(mu)長期處(chu)(chu)于停頓狀態,致(zhi)使寫字間超過10個工(gong)作日處(chu)(chu)于空置或關(guan)閉狀態者(zhe);
未(wei)能按時向創業學院上報相關材料,或所報材料內(nei)容不真(zhen)實,通過整改(gai)無效者(zhe);
入駐企業出(chu)現重大(da)安全事故(gu)者;
入駐企(qi)業負(fu)責人違法或(huo)違反校紀(ji)校規受紀(ji)律(lv)處分者;
超出業務規定范圍,從(cong)事與申報經營內容(rong)無關(guan)的(de)商(shang)業活動或其他違規商(shang)業活動者(zhe);
不按(an)規定時(shi)間繳(jiao)納(na)應(ying)繳(jiao)費用者,
不適宜在創業園繼續孵化的(de)其他情況。
4.評估指(zhi)標體系
評估指標
孵化階段 |
創業
實踐教育 |
經營狀況 |
園區管理考核 |
財務指標 |
一階
(1-6個月) |
15分 |
完成企劃書、產生業績 |
5分及以上 |
有現金流
簽訂訂單 |
二階
(7-12個月) |
15分 |
建立MD+MK、
財務收支平衡 |
5分及以上 |
正現金流
或獲得風投 |
三階
(13-18個月) |
15分 |
完善MD+MK、
實現盈利 |
5分及以上 |
持續正現金流
或獲得風投 |
四階
(19-24個月) |
15分 |
建立MG、
穩定增長 |
5分及以上 |
持續正現金流
或獲得風投 |
*MD主要指商品開發,MK主要指市場渠道(dao)開發,MG主要指經(jing)營(ying)管理(li)技能。
第(di)十二(er)條(tiao) 退出創業園
1.入駐企(qi)業進駐時間原則上不超(chao)過24個月,協議期滿統一辦理退園手續。
2.入駐企業半年度成長性評估(gu)未達標(biao)者(zhe),退出創業園。
3.入駐企(qi)業違(wei)反園(yuan)區管理規定(ding),收到(dao)創業學院發(fa)放的(de)《退(tui)出園(yuan)區通知書》,則該(gai)企(qi)業退(tui)出創業園(yuan)。
4.入駐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(geng)為非我校(xiao)在校(xiao)生或應(ying)屆(jie)畢業生時(shi),應(ying)主動提(ti)出退園申請,及(ji)時(shi)辦理退出手續。
四、附 則
第十三條(tiao) 本(ben)辦法適用范圍為(wei)深(shen)圳職(zhi)業技術學(xue)院在校生及學(xue)生創意創業園入駐企(qi)業。
第十四條(tiao) 本辦(ban)法自(zi)發(fa)布之日起施行。
第十五條 學校學生創(chuang)業工(gong)作(zuo)領導小組(zu)授權創(chuang)業學院負責解(jie)釋本(ben)辦法(fa)。
深圳(zhen)職業(ye)技術學院
2016年2月3日
深圳職業技術(shu)學(xue)院院長辦(ban)公室(shi) 2016年2月3日(ri)印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