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職院〔2016〕19號
關于印發(fa)《深圳職(zhi)業技術學院(yuan)學生創意創業園管理辦(ban)法》的通知
學校各單位:
《深(shen)圳職業技(ji)術學(xue)(xue)院學(xue)(xue)生創意創業園管理辦(ban)法(fa)》已(yi)經學(xue)(xue)校研究通過,現予印發,請遵照執行。
深圳職業技(ji)術學院
2016年2月3日
深圳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創意創業園管理辦法
一、總 則
第(di)一條 為(wei)培養大(da)學(xue)生創新(xin)創業(ye)精神,提高創新(xin)創業(ye)能力(li),學(xue)校創建學(xue)生創意創業(ye)園(以下(xia)簡稱“創業(ye)園”)。為(wei)保證創業(ye)園各項工作有序開展,特制定本辦法(fa)。
第(di)二(er)條(tiao) 創(chuang)業(ye)園在學(xue)校學(xue)生創(chuang)業(ye)教(jiao)育工作(zuo)領(ling)導(dao)小組領(ling)導(dao)下,以“保(bao)障公(gong)平、兼顧效率、協調指導(dao)、服務(wu)(wu)為先”為原(yuan)則,努力(li)建設高(gao)效務(wu)(wu)實(shi)的(de)創(chuang)業(ye)孵化(hua)平臺。
第(di)三條 創(chuang)業園是學生創(chuang)業實踐基(ji)地(di)(di),也是學校(xiao)創(chuang)業教育基(ji)地(di)(di),具有孵化(hua)器功能。通(tong)過提(ti)供基(ji)本場地(di)(di)和孵化(hua)服務,充(chong)分發(fa)揮(hui)大(da)學生創(chuang)業主體作用,培(pei)養具有創(chuang)新(xin)精神(shen)和創(chuang)業能力(li)的(de)復(fu)合(he)型人才。
二、組織機構及職責
第四條 學校(xiao)授權創業(ye)學院對創業(ye)園進行管理,其主(zhu)要職責有:
1.制定創(chuang)業園(yuan)管理制度,全面負責(ze)創(chuang)業園(yuan)的日常管理工作。
2.組織創業園入(ru)(ru)園申報及項(xiang)目(mu)評審工作,并與入(ru)(ru)園項(xiang)目(mu)簽(qian)訂協(xie)議。
3.組(zu)織和協調學生(sheng)開展創業實踐(jian)活動。
4.管(guan)理(li)和(he)維護創業園公(gong)共財(cai)產。
5.委托(tuo)第三方服務機構(gou)為創(chuang)業(ye)園入駐企(qi)業(ye)提供包括工商(shang)注冊、財(cai)稅代(dai)理、政策(ce)咨詢、創(chuang)業(ye)指導和課(ke)程(cheng)培訓等孵化服務,創(chuang)業(ye)學院對其(qi)進行評價和監督。
6.負責創業園的對外宣(xuan)傳與推(tui)廣工作(zuo)。
三、創業園管理
第五條 創(chuang)業園申報入駐條件
1.創(chuang)(chuang)業項目較為(wei)成熟(shu),具(ju)(ju)有一定科技含量、創(chuang)(chuang)新(xin)性和較好市(shi)場前景。鼓勵(li)具(ju)(ju)有發(fa)明專利、科研成果及各類創(chuang)(chuang)新(xin)創(chuang)(chuang)業大(da)賽中成績(ji)優秀的團隊申報入(ru)駐。
2.創業(ye)項目負責人須為(wei)我校(xiao)全日制在校(xiao)生或應屆(jie)畢業(ye)生,創業(ye)項目的(de)經(jing)營者(zhe)具(ju)有較高(gao)的(de)素(su)養(yang)和(he)良(liang)好的(de)品格,懂(dong)政策、重(zhong)信譽(yu)、有一定經(jing)營能力(li),并自愿接受學校(xiao)管理。
3.創業項目(mu)負責人(ren)應具備一定的(de)項目(mu)啟動(dong)資金和風險承擔能(neng)力,并(bing)須取(qu)得家長(chang)或監護人(ren)同意。
4.凡(fan)有違法犯罪記錄及個(ge)人征信記錄不良者(zhe),不具(ju)備申報資(zi)格(ge)。
第六條 入園程序及要求
1.提交申請材料。材料清(qing)單如下:
(1)項目申報書;
(2)項(xiang)目商業計劃書;
(3)項目負(fu)責人個人征信記(ji)錄材(cai)料;
(4)項目所有股(gu)東簡歷及(ji)身(shen)份(fen)證(zheng)復(fu)印(yin)件,在(zai)校(xiao)生及(ji)應屆(jie)畢業生需(xu)提供學生證(zheng)復(fu)印(yin)件。
2.創業學院做申報資(zi)格審查。
3.專(zhuan)家評審委(wei)員會做項目(mu)評審。
4.評審結果上(shang)報學校審批。
5.通過審批(pi)的項(xiang)目簽(qian)署創業園(yuan)入駐協議。
6.繳納經(jing)營場地(di)配(pei)套設施及水電費押金(jin)兩千元。
7.簽訂入(ru)園協議后須在15個(ge)工作日內完成公(gong)司工商注冊,且公(gong)司應由全日制在校生(sheng)擔任法定代(dai)表人;非在校生(sheng)入(ru)股(gu)比(bi)例總(zong)計不得超過(guo)30%,且須向創業(ye)學院報(bao)備。
第七條 入駐企業(ye)的權利和義(yi)務
1.入駐企業最高可獲24個月的(de)經營場地免(mian)費使用權。
2.園(yuan)區每(mei)6個月進行一次(ci)成長(chang)性(xing)評估(gu),評估(gu)通過的(de)企業可(ke)(ke)繼(ji)續孵化;孵化期間(jian)可(ke)(ke)獲(huo)園(yuan)區提(ti)供的(de)孵化服務。
3.入駐企業以(yi)6個(ge)月(yue)為周期可獲得(de)學校創業基金資助,同時獲得(de)園(yuan)區(qu)配套孵化服務。
4.入駐企(qi)業(ye)接(jie)受(shou)園區(qu)第三方服務機構(gou)統一財稅管理,企(qi)業(ye)成員(yuan)須遵守(shou)園區(qu)各項(xiang)管理規定,積極參(can)與各項(xiang)公共活動。
5.入駐(zhu)企業須參(can)與企業成長(chang)計劃,詳見附件一。
第八條 運行管理
1.學校對批準入駐(zhu)創(chuang)業園企業一律采取(qu)合同(tong)制方(fang)式進行管(guan)理,入駐(zhu)企業自主(zhu)經營(ying)、自負盈虧、獨立承擔風險與(yu)法律責(ze)任(ren)。
2.創業(ye)(ye)園為入(ru)駐企業(ye)(ye)提供經營場地及配套設施,并按照(zhao)學校(xiao)統一規定收取相關維護費用。
3.入(ru)駐企(qi)(qi)業(ye)孵化期內,出(chu)現改變企(qi)(qi)業(ye)性質、經(jing)營內容、法定代表人(ren)、提(ti)前中止創業(ye)孵化等情況,企(qi)(qi)業(ye)法定代表人(ren)須提(ti)前15天提(ti)交報告,經(jing)創業(ye)學(xue)院審核批準后,方可變更。對違反國家、學(xue)校有關規定的企(qi)(qi)業(ye),學(xue)校將要求其(qi)退出(chu)園區。
第九條 園區管理(li)
1.入駐企業(ye)須在協議指定區域內經(jing)營(ying),不得占用公共區域。
2.入(ru)駐企(qi)業(ye)的裝修方案、廣告內(nei)容須(xu)經創業(ye)學(xue)院批準方可實施,不得擅(shan)自(zi)對園區既定格局進行改(gai)造,不得破壞園區整體規劃。
3.入駐企業在園內(nei)舉行活動(dong),須至少提(ti)前三天向創業學(xue)院申(shen)請(qing)(qing),如(ru)有校(xiao)外人員參加,須提(ti)前一周申(shen)請(qing)(qing)。
4.入駐企(qi)業(ye)應主動配合(he)各項管(guan)理工作(zuo),包括準(zhun)時出席工作(zuo)會(hui)議和檢查考核等(deng)。對于(yu)無(wu)故曠會(hui)、拒檢等(deng)情況,創業(ye)學院有權采取相(xiang)應措(cuo)施,直至勒令退(tui)園。
第十條 安(an)全管理
1.入駐企業要嚴格履行《深(shen)圳職業技(ji)術(shu)學院創意(yi)創業園消防安全管(guan)理(li)規定》的相關(guan)要求,強化(hua)安全意(yi)識,共同(tong)維護園區的安全環境。
2.入駐(zhu)企業(ye)必須做到離開時(shi)鎖(suo)門關(guan)窗(chuang),斷水斷電。
3.園區內禁(jin)止入駐(zhu)企業任(ren)何人員留宿。
4.園區(qu)內(nei)不得(de)飼(si)養寵物。
5.園(yuan)區內禁止烹飪活(huo)動。
第十(shi)一條 入駐企業的考核
創業學院每6個(ge)月(yue)對入駐(zhu)企業進行一(yi)次成長(chang)性(xing)評(ping)估,主要包括“成長(chang)計(ji)劃考核、經(jing)營狀況(kuang)評(ping)估以及(ji)園區管理考核”三部分。
1.成長計劃考核
入駐企(qi)業(ye)(ye)須(xu)在每6個月孵(fu)化期內完(wan)(wan)成成長(chang)計劃15學分;未完(wan)(wan)成者,視為考核(he)不(bu)合(he)格,該企(qi)業(ye)(ye)退出(chu)創(chuang)業(ye)(ye)園,詳見附件一《企(qi)業(ye)(ye)家成長(chang)計劃》。
2.經營狀況評(ping)估
(1)入(ru)駐企(qi)業(ye)以6個月為周期向評審小(xiao)組提交第(di)三方機(ji)構出具(ju)的(de)財(cai)務報表、納稅記錄,以及業(ye)務合同(復(fu)印件)等相關佐證材(cai)料。
(2)入駐企(qi)業須參(can)加(jia)成長性評估現場答辯會,闡述項(xiang)目的經(jing)營狀況和孵化水(shui)準,由評審(shen)小組(zu)結合上述財務報告等佐證材料(liao)進行(xing)客觀公正的評分。
(3)經(jing)評(ping)估,對于經(jing)營狀(zhuang)況(kuang)不(bu)理(li)想、成長性不(bu)足、盈利(li)能力(li)欠缺或基本處(chu)于停滯狀(zhuang)態的企(qi)業(ye)(ye),終止孵(fu)化,退出創業(ye)(ye)園。
3.園區管(guan)理考(kao)核
園區管理考(kao)(kao)核主要(yao)由考(kao)(kao)勤管理和日常管理兩部分(fen)組成。
考(kao)核采取扣(kou)(kou)分(fen)制,即(ji)入(ru)駐(zhu)企(qi)業(ye)均具有(you)15分(fen)基礎(chu)分(fen),考(kao)核根據其一個周期的日常(chang)考(kao)勤、違規記錄、無故缺(que)席等(deng)行為表現予以扣(kou)(kou)分(fen),扣(kou)(kou)完(wan)即(ji)止。其中,日常(chang)考(kao)勤缺(que)席1次(ci)扣(kou)(kou)1分(fen),違規警告1次(ci)扣(kou)(kou)5分(fen),園區會議缺(que)席1次(ci)扣(kou)(kou)5分(fen)、遲到扣(kou)(kou)2分(fen)。基礎(chu)分(fen)扣(kou)(kou)完(wan)的入(ru)駐(zhu)企(qi)業(ye)直(zhi)接視為取消考(kao)核資格,當即(ji)終止孵化,退出創業(ye)園。
(1)考勤管理
入駐(zhu)企業(ye)(ye)在孵期間,除(chu)國家法定(ding)假期和節假日外(wai),正常的工作(zuo)日早(zao)上9:00~9:30需到創意創業(ye)(ye)園(yuan)管(guan)理辦公(gong)室考勤(qin)。企業(ye)(ye)如(ru)有(you)正常的外(wai)出活動無(wu)法準時開門營業(ye)(ye)須提前(qian)一天申請,事后到創意創業(ye)(ye)園(yuan)管(guan)理辦公(gong)室補登記,沒(mei)有(you)提前(qian)申請則視為(wei)缺勤(qin)。
凡出現違(wei)(wei)規行為者(zhe),由(you)創(chuang)業(ye)學院發(fa)出違(wei)(wei)規警告,并下(xia)發(fa)《深(shen)職(zhi)院創(chuang)意(yi)創(chuang)業(ye)園違(wei)(wei)規處理告知書》,責(ze)令整(zheng)改(gai),累計達到(dao)三次者(zhe),創(chuang)業(ye)學院將下(xia)發(fa)《退(tui)出園區通知書》,該企業(ye)退(tui)出創(chuang)業(ye)園。
(2)日常管理
入(ru)駐企業出(chu)(chu)現下列(lie)情況之一者,一經查實創(chuang)業學院將下發《退出(chu)(chu)園(yuan)區通知(zhi)書》,該企業退出(chu)(chu)創(chuang)業園(yuan)。
項目入(ru)園后,未按要求在園區內開展工作,項目長期(qi)處(chu)于停頓狀態(tai),致使寫(xie)字間超過(guo)10個工作日(ri)處(chu)于空置或關閉狀態(tai)者;
未(wei)能按(an)時向創業學(xue)院上(shang)報相關材料(liao),或所報材料(liao)內容不真實,通過整改無效者;
入駐企業出(chu)現重大(da)安(an)全事(shi)故(gu)者;
入駐企業負責人違(wei)法或違(wei)反校紀校規(gui)受(shou)紀律處分(fen)者;
超出業(ye)務規定(ding)范圍,從事與申報(bao)經營(ying)內容無關的商業(ye)活動或其他(ta)違(wei)規商業(ye)活動者;
不按規定時間繳(jiao)納應繳(jiao)費用者,
不適(shi)宜在創業園(yuan)繼續孵(fu)化的(de)其他(ta)情況。
4.評估指標體系
評估指標
孵化階段 |
創業
實踐教育 |
經營狀況 |
園區管理考核 |
財務指標 |
一階
(1-6個月) |
15分 |
完成企劃書、產生業績 |
5分及以上 |
有現金流
簽訂訂單 |
二階
(7-12個月) |
15分 |
建立MD+MK、
財務收支平衡 |
5分及以上 |
正現金流
或獲得風投 |
三階
(13-18個月) |
15分 |
完善MD+MK、
實現盈利 |
5分及以上 |
持續正現金流
或獲得風投 |
四階
(19-24個月) |
15分 |
建立MG、
穩定增長 |
5分及以上 |
持續正現金流
或獲得風投 |
*MD主(zhu)要指(zhi)商品開發,MK主(zhu)要指(zhi)市場渠道開發,MG主(zhu)要指(zhi)經(jing)營管理技能。
第十二條(tiao) 退出創業園
1.入駐企業進駐時間原則上不超(chao)過24個月(yue),協議(yi)期滿統一辦理(li)退園手續(xu)。
2.入駐(zhu)企業(ye)半年度成(cheng)長性評估未(wei)達標(biao)者,退出創業(ye)園。
3.入(ru)駐(zhu)企業違反園區管理(li)規定,收到創業學院發放的(de)《退(tui)出園區通(tong)知書》,則該企業退(tui)出創業園。
4.入(ru)駐企業法定代表人(ren)變更為非(fei)我校在(zai)校生(sheng)或應(ying)屆畢業生(sheng)時,應(ying)主(zhu)動(dong)提出退園申請,及時辦理(li)退出手續(xu)。
四、附 則
第十三條 本辦(ban)法適用范圍為深圳職業技(ji)術(shu)學(xue)院在(zai)校生(sheng)及學(xue)生(sheng)創意創業園入駐企業。
第十四條 本(ben)辦法自發布之(zhi)日(ri)起施行。
第(di)十五條(tiao) 學(xue)校學(xue)生創業工作領導小(xiao)組授權創業學(xue)院負責解釋本辦法(fa)。
深(shen)圳職業技術學院(yuan)
2016年2月3日
深(shen)圳職業技術(shu)學院(yuan)院(yuan)長辦公室(shi) 2016年2月3日印(yin)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