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職院〔2016〕19號
關于印發(fa)《深圳(zhen)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創(chuang)意創(chuang)業園(yuan)管理辦法(fa)》的通知(zhi)
學校各單位:
《深(shen)圳職業技術(shu)學院學生創意創業園管理辦法》已(yi)經學校研究(jiu)通過,現予(yu)印發,請遵照執行。
深(shen)圳職業技術學院
2016年2月3日
深圳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創意創業園管理辦法
一、總 則
第一條 為(wei)培養大學生創(chuang)(chuang)(chuang)(chuang)(chuang)新創(chuang)(chuang)(chuang)(chuang)(chuang)業(ye)精神(shen),提高(gao)創(chuang)(chuang)(chuang)(chuang)(chuang)新創(chuang)(chuang)(chuang)(chuang)(chuang)業(ye)能力,學校創(chuang)(chuang)(chuang)(chuang)(chuang)建學生創(chuang)(chuang)(chuang)(chuang)(chuang)意創(chuang)(chuang)(chuang)(chuang)(chuang)業(ye)園(以下簡稱“創(chuang)(chuang)(chuang)(chuang)(chuang)業(ye)園”)。為(wei)保證創(chuang)(chuang)(chuang)(chuang)(chuang)業(ye)園各(ge)項(xiang)工作有序開展,特制定本辦(ban)法。
第二條 創業(ye)園在學校學生創業(ye)教育工作領導(dao)小組領導(dao)下,以“保障(zhang)公平、兼顧效率(lv)、協調指導(dao)、服務為(wei)(wei)先”為(wei)(wei)原則(ze),努力(li)建設(she)高效務實的(de)創業(ye)孵化平臺。
第三條 創(chuang)業(ye)(ye)(ye)園是學生創(chuang)業(ye)(ye)(ye)實(shi)踐基地(di)(di),也是學校創(chuang)業(ye)(ye)(ye)教(jiao)育基地(di)(di),具有(you)(you)孵化器(qi)功能(neng)。通過提(ti)供基本場地(di)(di)和孵化服務,充分發揮(hui)大學生創(chuang)業(ye)(ye)(ye)主體作用,培養具有(you)(you)創(chuang)新精神(shen)和創(chuang)業(ye)(ye)(ye)能(neng)力的復(fu)合型人(ren)才。
二、組織機構及職責
第四條 學(xue)校授權創業學(xue)院對創業園進(jin)行管理,其主要職責有:
1.制(zhi)定創(chuang)業園管(guan)理制(zhi)度,全面負責創(chuang)業園的(de)日常管(guan)理工作(zuo)。
2.組織創(chuang)業園(yuan)(yuan)入(ru)園(yuan)(yuan)申報及項目評(ping)審工作,并與入(ru)園(yuan)(yuan)項目簽訂協議。
3.組織和協(xie)調學生開展創業實踐活動。
4.管(guan)理和維護創(chuang)業園公共(gong)財產。
5.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為創(chuang)業園入駐企(qi)業提供包括工商注冊、財稅代理、政策咨(zi)詢、創(chuang)業指導和課程培訓等孵化服務,創(chuang)業學院對其進行(xing)評價和監(jian)督。
6.負責(ze)創業(ye)園的對外宣傳與推廣工作。
三、創業園管理
第(di)五條 創(chuang)業園申報入(ru)駐條件
1.創(chuang)業項(xiang)目較為成(cheng)熟,具(ju)有一定科技含量、創(chuang)新(xin)(xin)性和(he)較好市(shi)場前景。鼓勵具(ju)有發明專(zhuan)利(li)、科研成(cheng)果及各類創(chuang)新(xin)(xin)創(chuang)業大(da)賽中(zhong)成(cheng)績(ji)優秀(xiu)的團隊申(shen)報入駐。
2.創(chuang)業(ye)項(xiang)目負責人須為我校全日(ri)制在校生或應屆(jie)畢業(ye)生,創(chuang)業(ye)項(xiang)目的經營(ying)者具有較(jiao)高的素(su)養和(he)良好的品格(ge),懂政策、重信譽、有一定(ding)經營(ying)能(neng)力(li),并(bing)自愿(yuan)接受學(xue)校管(guan)理。
3.創(chuang)業項目負責人應具備一定(ding)的項目啟動資金和風險(xian)承(cheng)擔能力(li),并須取(qu)得家長或(huo)監護(hu)人同意。
4.凡有違法犯罪(zui)記錄(lu)及(ji)個人征信記錄(lu)不良者,不具備申報資格。
第六條 入(ru)園(yuan)程序(xu)及要求
1.提交申請材(cai)料。材(cai)料清(qing)單如(ru)下(xia):
(1)項目申(shen)報書;
(2)項目商業計劃(hua)書;
(3)項目負責(ze)人(ren)個(ge)人(ren)征(zheng)信記錄材料;
(4)項(xiang)目所有股東簡歷及身份證復(fu)印件,在校生(sheng)(sheng)及應屆畢業生(sheng)(sheng)需提供(gong)學生(sheng)(sheng)證復(fu)印件。
2.創業學院(yuan)做(zuo)申報資格審查(cha)。
3.專家(jia)評(ping)審(shen)委員會做(zuo)項目評(ping)審(shen)。
4.評審(shen)結果上報學校審(shen)批。
5.通過(guo)審批(pi)的項目簽署創業(ye)園入駐(zhu)協(xie)議。
6.繳納經營場地配套(tao)設施及水電(dian)費押金(jin)兩(liang)千元。
7.簽訂入(ru)園協議后須在(zai)(zai)15個(ge)工(gong)作(zuo)日內完成(cheng)公司(si)工(gong)商注冊,且(qie)公司(si)應由全日制在(zai)(zai)校(xiao)生(sheng)擔任法定代(dai)表人;非在(zai)(zai)校(xiao)生(sheng)入(ru)股比例總計不得(de)超過30%,且(qie)須向創業學院報備。
第七條 入(ru)駐企(qi)業的權利和義(yi)務
1.入駐(zhu)企業最高可獲(huo)24個月(yue)的經營場地免費使用權。
2.園區每(mei)6個月進行(xing)一(yi)次成長(chang)性(xing)評(ping)估(gu)(gu),評(ping)估(gu)(gu)通過的(de)(de)企(qi)業可繼續孵(fu)化;孵(fu)化期間可獲(huo)園區提供的(de)(de)孵(fu)化服務。
3.入駐企業(ye)以6個(ge)月為周期可獲得學校創業(ye)基金(jin)資助,同時(shi)獲得園區配套(tao)孵化服務。
4.入駐企(qi)業(ye)接受園區(qu)第三(san)方(fang)服務機構(gou)統(tong)一(yi)財稅管理(li),企(qi)業(ye)成員須遵守園區(qu)各項管理(li)規(gui)定,積極參(can)與各項公(gong)共活(huo)動。
5.入駐企業(ye)(ye)須(xu)參與企業(ye)(ye)成長計劃(hua),詳(xiang)見附件一。
第八(ba)條 運行管(guan)理
1.學校對批準入(ru)駐創業園企業一律采取合同(tong)制(zhi)方式(shi)進行(xing)管理(li),入(ru)駐企業自主經營、自負盈(ying)虧、獨立承擔風(feng)險與法(fa)律責任。
2.創業園為入(ru)駐企業提供經營場地及配(pei)套設施,并按照學校(xiao)統一規定收(shou)取相(xiang)關維(wei)護費用。
3.入駐企(qi)業(ye)孵(fu)化期內,出(chu)現(xian)改變企(qi)業(ye)性質、經(jing)營(ying)內容、法定代表人、提(ti)前中(zhong)止創業(ye)孵(fu)化等情況,企(qi)業(ye)法定代表人須提(ti)前15天提(ti)交報告(gao),經(jing)創業(ye)學院審核批準后(hou),方可變更。對違(wei)反(fan)國(guo)家、學校有(you)關規定的企(qi)業(ye),學校將要(yao)求(qiu)其退(tui)出(chu)園區。
第九(jiu)條 園區管理
1.入駐企業須在(zai)協議指定區域內經營(ying),不得(de)占用公(gong)共區域。
2.入駐企業的裝修(xiu)方(fang)案、廣告內容須經創業學院(yuan)批(pi)準(zhun)方(fang)可實(shi)施(shi),不得擅自對園(yuan)區既(ji)定格(ge)局(ju)進行改造,不得破壞(huai)園(yuan)區整體規劃(hua)。
3.入駐企(qi)業在園內舉行活動,須至(zhi)少(shao)提前三天向創業學院申請,如有校外人員參加(jia),須提前一周申請。
4.入駐企業應主動配(pei)合(he)各項(xiang)管理工(gong)作,包括(kuo)準(zhun)時出席工(gong)作會(hui)議和檢查考核等。對于無故曠會(hui)、拒檢等情況,創業學院(yuan)有(you)權采(cai)取相應措施,直至勒令退園(yuan)。
第十條 安全管理
1.入駐(zhu)企業(ye)要(yao)嚴格(ge)履行《深圳(zhen)職(zhi)業(ye)技術學院創意創業(ye)園消(xiao)防安(an)(an)(an)全(quan)管(guan)理(li)規定》的(de)相關(guan)要(yao)求(qiu),強化安(an)(an)(an)全(quan)意識,共同(tong)維護園區的(de)安(an)(an)(an)全(quan)環境。
2.入駐企業(ye)必(bi)須做到離開(kai)時(shi)鎖門關窗,斷水斷電。
3.園(yuan)區(qu)內禁(jin)止入駐企(qi)業任何人員(yuan)留(liu)宿。
4.園區內不(bu)得飼養寵物。
5.園區內禁止烹飪活動。
第十一條 入駐企業的考核
創(chuang)業學院每6個月對入駐(zhu)企業進行一次成長性評估(gu),主(zhu)要包括“成長計(ji)劃考核、經營狀況評估(gu)以及園區管理(li)考核”三部分(fen)。
1.成(cheng)長計劃(hua)考(kao)核
入駐企業(ye)(ye)須在每6個月孵化期(qi)內完成(cheng)成(cheng)長(chang)計(ji)劃15學(xue)分;未完成(cheng)者(zhe),視為考核(he)不合格(ge),該企業(ye)(ye)退出(chu)創業(ye)(ye)園,詳見附(fu)件一《企業(ye)(ye)家成(cheng)長(chang)計(ji)劃》。
2.經營(ying)狀況評(ping)估
(1)入(ru)駐企(qi)業以6個月為周期(qi)向評審小組提(ti)交第三(san)方機構出具的財務報(bao)表、納稅(shui)記錄,以及(ji)業務合同(tong)(復印件)等相(xiang)關(guan)佐(zuo)證材料。
(2)入駐企業須參加成長性評(ping)(ping)估現場答辯會,闡述項目的(de)經營(ying)狀況(kuang)和(he)孵化水準,由評(ping)(ping)審(shen)小組結合上述財務(wu)報告等佐(zuo)證材料進(jin)行客(ke)觀公正的(de)評(ping)(ping)分(fen)。
(3)經(jing)評估,對于(yu)(yu)經(jing)營狀況不理想、成(cheng)長(chang)性不足、盈利能(neng)力欠缺(que)或基本(ben)處于(yu)(yu)停滯狀態的企業,終止孵化,退(tui)出創業園。
3.園區管(guan)理(li)考核
園區(qu)管(guan)理(li)(li)考核主要由(you)考勤管(guan)理(li)(li)和日常(chang)管(guan)理(li)(li)兩部分組成。
考核(he)采取(qu)扣分(fen)(fen)(fen)制(zhi),即入駐企業(ye)均具有15分(fen)(fen)(fen)基(ji)(ji)礎(chu)(chu)分(fen)(fen)(fen),考核(he)根(gen)據其一個(ge)周期的日常考勤、違(wei)規記(ji)錄、無故(gu)缺席(xi)等(deng)行為(wei)表(biao)現予(yu)以扣分(fen)(fen)(fen),扣完(wan)即止。其中,日常考勤缺席(xi)1次(ci)扣1分(fen)(fen)(fen),違(wei)規警告1次(ci)扣5分(fen)(fen)(fen),園區會議缺席(xi)1次(ci)扣5分(fen)(fen)(fen)、遲到(dao)扣2分(fen)(fen)(fen)。基(ji)(ji)礎(chu)(chu)分(fen)(fen)(fen)扣完(wan)的入駐企業(ye)直接(jie)視為(wei)取(qu)消考核(he)資格,當即終止孵化(hua),退出創業(ye)園。
(1)考勤管理
入駐(zhu)企(qi)業在(zai)孵期間,除(chu)國(guo)家法定假期和節假日外,正常(chang)(chang)的(de)工作(zuo)日早上9:00~9:30需(xu)到(dao)創(chuang)意創(chuang)業園管理辦公室考勤。企(qi)業如有正常(chang)(chang)的(de)外出活動無法準時(shi)開門營業須提(ti)前一天申(shen)請,事(shi)后(hou)到(dao)創(chuang)意創(chuang)業園管理辦公室補登(deng)記,沒有提(ti)前申(shen)請則視為(wei)缺勤。
凡(fan)出(chu)現違(wei)(wei)規(gui)行為者(zhe),由創(chuang)業(ye)學院(yuan)發(fa)(fa)出(chu)違(wei)(wei)規(gui)警(jing)告(gao),并下發(fa)(fa)《深(shen)職(zhi)院(yuan)創(chuang)意創(chuang)業(ye)園(yuan)違(wei)(wei)規(gui)處(chu)理告(gao)知(zhi)書》,責令整改,累計達(da)到三(san)次者(zhe),創(chuang)業(ye)學院(yuan)將(jiang)下發(fa)(fa)《退出(chu)園(yuan)區(qu)通知(zhi)書》,該企業(ye)退出(chu)創(chuang)業(ye)園(yuan)。
(2)日常管理
入駐企(qi)業出現下列(lie)情況之一(yi)者,一(yi)經查實(shi)創業學院將下發《退出園(yuan)(yuan)區通知書》,該企(qi)業退出創業園(yuan)(yuan)。
項(xiang)目入園(yuan)后,未按(an)要求在(zai)園(yuan)區內開展工作(zuo),項(xiang)目長期(qi)處(chu)于停頓狀態(tai),致使寫字間(jian)超過10個工作(zuo)日(ri)處(chu)于空置(zhi)或關閉狀態(tai)者(zhe);
未能按時向創(chuang)業(ye)學院上報相關材(cai)料,或(huo)所報材(cai)料內容(rong)不真實,通過(guo)整(zheng)改無效者;
入駐企業出(chu)現重大(da)安(an)全事(shi)故者(zhe);
入駐企業負(fu)責人違(wei)法(fa)或違(wei)反校紀校規(gui)受(shou)紀律處分(fen)者(zhe);
超出業(ye)(ye)務(wu)規(gui)定范圍(wei),從(cong)事與(yu)申報經營內容(rong)無關的商業(ye)(ye)活(huo)(huo)動或其他違規(gui)商業(ye)(ye)活(huo)(huo)動者;
不(bu)按(an)規定時(shi)間(jian)繳納應繳費(fei)用(yong)者(zhe),
不(bu)適宜在創業園繼續孵化的其他情況(kuang)。
4.評估指(zhi)標體系
|
評估指標
孵化階段 |
創業
實踐教育 |
經營狀況 |
園區管理考核 |
財務指標 |
|
一階
(1-6個月) |
15分 |
完成企劃書、產生業績 |
5分及以上 |
有現金流
簽訂訂單 |
|
二階
(7-12個月) |
15分 |
建立MD+MK、
財務收支平衡 |
5分及以上 |
正現金流
或獲得風投 |
|
三階
(13-18個月) |
15分 |
完善MD+MK、
實現盈利 |
5分及以上 |
持續正現金流
或獲得風投 |
|
四階
(19-24個月) |
15分 |
建立MG、
穩定增長 |
5分及以上 |
持續正現金流
或獲得風投 |
*MD主(zhu)要指(zhi)商品開發(fa),MK主(zhu)要指(zhi)市場渠道(dao)開發(fa),MG主(zhu)要指(zhi)經營(ying)管理技(ji)能。
第十二條 退出(chu)創業園
1.入駐(zhu)企業進駐(zhu)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4個月,協(xie)議期滿(man)統一辦理(li)退園手續。
2.入駐(zhu)企業(ye)半年度成(cheng)長性評估未達標者,退出創業(ye)園。
3.入(ru)駐企業違反園區(qu)管理規定(ding),收到(dao)創業學院發放(fang)的《退出(chu)園區(qu)通知書》,則該企業退出(chu)創業園。
4.入(ru)駐(zhu)企(qi)業法定代表(biao)人變更(geng)為非我(wo)校在校生或應屆畢業生時,應主動提出(chu)退園申請,及時辦理(li)退出(chu)手續。
四、附 則
第十三條 本(ben)辦法適用范圍為(wei)深圳職業技(ji)術學院在校生及學生創意(yi)創業園入駐企業。
第(di)十(shi)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(qi)施行。
第(di)十(shi)五條 學(xue)校(xiao)學(xue)生創(chuang)(chuang)業(ye)工作領導小組授權創(chuang)(chuang)業(ye)學(xue)院負責(ze)解(jie)釋本辦法。
深圳職業(ye)技術學院
2016年2月3日(ri)
深(shen)圳職(zhi)業技術(shu)學(xue)院(yuan)院(yuan)長(chang)辦公(gong)室 2016年2月3日印(yin)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