草莓视频app在线下载

校園生活

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

發布:2014-05-17

  《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》已經2011年12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82次常務會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。

  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

第一章總則

  第一條  為(wei)了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范(fan)漢字(zi),使國(guo)家通用(yong)語言文字(zi)更好地(di)為(wei)經(jing)濟社會發展服務,根據《中華人民(min)共和國(guo)國(guo)家通用(yong)語言文字(zi)法》等法律法規,結合本省實際,制定本規定。

  第二條  本規定適用于(yu)本省(sheng)行政區(qu)域內的公民(min)、法人和其他組(zu)織(zhi)。

  第三條  本規(gui)定所稱國家通(tong)用語(yu)言文字,是指(zhi)普通(tong)話(hua)和規(gui)范漢字。

  普通話(hua)以北(bei)京語(yu)音為標準音,以北(bei)方話(hua)為基礎(chu)方言,以典(dian)范的現代(dai)白話(hua)文著(zhu)作為語(yu)法(fa)規范。

  規范漢字(zi)以經(jing)過整(zheng)理、簡化(hua)并由(you)國(guo)家及(ji)其有關部門頒布的字(zi)表為依據。

  第四條  各級人民政府應(ying)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(nei)國家通用語言(yan)文字工作的(de)領導。

  省人(ren)民政府(fu)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國家通用語(yu)言文字的(de)管理工作,組織(zhi)實(shi)施本規定(ding)。

  縣級(ji)以上人(ren)民(min)政府民(min)政、文(wen)化(hua)、信(xin)息產(chan)業、工商、廣播電影電視、新聞出版等部門,在(zai)各(ge)自職責(ze)范圍內做好國家通用語(yu)言文(wen)字的相關工作。

  縣級以上人民政(zheng)府教育主管部門的語(yu)言文字工作(zuo)(zuo)機構具體負責本行(xing)政(zheng)區(qu)域內推廣普通話(hua)和(he)推行(xing)規范漢字工作(zuo)(zuo)。

  第五條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國(guo)家通(tong)用語言文字(zi)工(gong)作(zuo)納入國(guo)民經濟和社會發展(zhan)規(gui)劃,結合財力情(qing)況安排專項(xiang)經費,用于推(tui)廣普通(tong)話(hua)和推(tui)行規(gui)范漢字(zi)工(gong)作(zuo)。

  第六條  每年9月的第三(san)周(zhou)為全(quan)省(sheng)推(tui)廣普通話和(he)推(tui)行規范(fan)漢字宣傳周(zhou)。各級人(ren)民政(zheng)府應當組織有關部(bu)門(men)開展宣傳教育活動。

  第二章規范與使用

  第七條  使用漢(han)(han)字、標(biao)點符號(hao)、漢(han)(han)語(yu)拼(pin)音等,應當執行《現(xian)代(dai)漢(han)(han)語(yu)通用字表》、《簡化字總(zong)表》、《標(biao)點符號(hao)用法》、《漢(han)(han)語(yu)拼(pin)音方案》、《漢(han)(han)語(yu)拼(pin)音正詞(ci)法基本規則》、《中(zhong)國地名(ming)漢(han)(han)語(yu)拼(pin)音字母(mu)拼(pin)寫規則(漢(han)(han)語(yu)地名(ming)部分)》等國家通用語(yu)言(yan)文字的規范和標(biao)準。

  第八條  少數民(min)(min)族語(yu)言文字(zi)的使用依據(ju)《中(zhong)華人民(min)(min)共和國憲法(fa)》、《中(zhong)華人民(min)(min)共和國民(min)(min)族區域自治法(fa)》以及其他有關法(fa)律(lv)法(fa)規的規定。

  第九條  國家機(ji)關(guan)工作(zuo)人(ren)(ren)員在(zai)公務(wu)(wu)活動中應(ying)當使(shi)用普通(tong)話;國家機(ji)關(guan)工作(zuo)人(ren)(ren)員在(zai)公務(wu)(wu)活動中確實需要使(shi)用方言的,可以使(shi)用方言。

  國家機關的(de)名稱牌、印章、公文(wen)、會標、電子屏幕、門戶網(wang)站等應當使用(yong)規(gui)范漢(han)字。

  法律、法規(gui)(gui)另有規(gui)(gui)定的,從其(qi)規(gui)(gui)定。

  第十條  學(xue)(xue)校及其他(ta)教育機構在教學(xue)(xue)、會議、宣傳和其他(ta)集(ji)體活動中應當以普通話和規(gui)范漢字(zi)為基(ji)本用(yong)語用(yong)字(zi)。

  對外漢語教學(xue)應(ying)當(dang)教授(shou)普通(tong)話和規(gui)范漢字。

  學(xue)校及其他教育機構(gou)通過漢(han)語(yu)文課程教授普通話(hua)和規范漢(han)字(zi)。使用(yong)的(de)漢(han)語(yu)文教材,應(ying)當符合國家通用(yong)語(yu)言文字(zi)的(de)規范和標準。

  法律、法規(gui)另有規(gui)定(ding)的,從(cong)其(qi)規(gui)定(ding)。

  第十一條  廣播電(dian)臺、電(dian)視臺及(ji)其網絡(luo)音(yin)視頻節目(mu)以普(pu)通話(hua)作(zuo)為播音(yin)、節目(mu)主持(chi)、采訪的(de)基本(ben)用語。

  使(shi)用方言播(bo)音的(de),應當經國務院廣(guang)播(bo)電視(shi)部門或者省廣(guang)播(bo)電影電視(shi)部門批(pi)準。電視(shi)臺用方言播(bo)音時,應當在屏(ping)幕(mu)上(shang)顯示規范(fan)漢字(zi)。

  影視劇的語言應(ying)當以普通話為(wei)主,影視屏幕上的字(zi)幕及其他(ta)公示性文字(zi),應(ying)當使用(yong)規(gui)范漢字(zi)。

  第十二條  漢語(yu)文出(chu)版的(de)報紙、期刊、圖書(shu)、音(yin)像電子出(chu)版物、數字出(chu)版物等(deng)出(chu)版物的(de)印(yin)刷體報頭(名(ming))、刊名(ming)、封面、內文等(deng)應當符(fu)合國家通用語(yu)言文字的(de)規范和(he)標準。

  漢語言音像制品用語應(ying)當使用普(pu)通話。戲(xi)曲、影視等藝術形式中和出(chu)版(ban)、教學中需要使用方言的除外。

  第十三條  提倡(chang)公共服務行業以普通話為基本服務用語。

  公共服務行業的名稱牌、指示(shi)牌、標(biao)志牌、公文(wen)、印(yin)章、票據、報表、說明(ming)書、電(dian)子屏幕、宣傳(chuan)材料(liao)等,應當使用規范漢字。

  本規定(ding)所稱的(de)公(gong)(gong)共服(fu)務(wu)行業(ye),是指商業(ye)、郵政(zheng)、通信(xin)、文(wen)化、餐飲(yin)、娛(yu)樂、鐵路(lu)、交通、民航、旅(lv)游、銀行、保(bao)險(xian)、醫療(liao)以及其他直接面向公(gong)(gong)眾(zhong)服(fu)務(wu)的(de)行業(ye)。

  第十四條  公共場所和設施用字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(gui)范和標準。

  各(ge)類標志牌標注山、河、湖(hu)、海等自然地理(li)實體名(ming)(ming)(ming)(ming)稱,行政區劃名(ming)(ming)(ming)(ming)稱,居(ju)民地和路、街、巷名(ming)(ming)(ming)(ming)稱,具(ju)有地名(ming)(ming)(ming)(ming)意義的建(jian)筑(zhu)物名(ming)(ming)(ming)(ming)稱應當使用規(gui)范漢字(zi)和漢語(yu)拼(pin)音(yin)(yin),漢語(yu)拼(pin)音(yin)(yin)拼(pin)寫(xie)方法(fa)按照《漢語(yu)拼(pin)音(yin)(yin)方案(an)》、《中(zhong)國地名(ming)(ming)(ming)(ming)漢語(yu)拼(pin)音(yin)(yin)字(zi)母拼(pin)寫(xie)規(gui)則(ze)(漢語(yu)地名(ming)(ming)(ming)(ming)部分)》拼(pin)寫(xie),嚴(yan)禁(jin)使用外(wai)文拼(pin)寫(xie)。

  各類(lei)標(biao)(biao)志牌標(biao)(biao)注(zhu)站名(ming)、橋名(ming)、風景(jing)名(ming)勝(sheng)、文物古跡、紀念地(di)(di)、游(you)覽地(di)(di)等(deng)公共場所、設(she)施名(ming)稱應當(dang)使用規范漢字。

  第十五條  企(qi)業名(ming)稱(cheng)、商品名(ming)稱(cheng)的(de)用(yong)(yong)語用(yong)(yong)字(zi)應(ying)當(dang)以國(guo)家通用(yong)(yong)語言(yan)(yan)(yan)文字(zi)為(wei)(wei)基本(ben)用(yong)(yong)語用(yong)(yong)字(zi)。不(bu)得使用(yong)(yong)繁(fan)體(ti)字(zi)和(he)已經(jing)廢止的(de)異體(ti)字(zi)、簡(jian)化字(zi)。需要使用(yong)(yong)外(wai)國(guo)語言(yan)(yan)(yan)文字(zi)的(de),應(ying)當(dang)采用(yong)(yong)國(guo)家通用(yong)(yong)語言(yan)(yan)(yan)文字(zi)為(wei)(wei)主,外(wai)國(guo)語言(yan)(yan)(yan)文字(zi)為(wei)(wei)輔(fu)的(de)形式(shi),嚴禁(jin)單(dan)獨(du)使用(yong)(yong)外(wai)國(guo)語言(yan)(yan)(yan)文字(zi)。

  在境(jing)內銷售的(de)商(shang)品的(de)包裝(zhuang)、標志、說明等(deng)應當(dang)以(yi)(yi)規范漢字(zi)為基本用(yong)字(zi)。在境(jing)外(wai)銷售的(de)商(shang)品的(de)包裝(zhuang)、標志、說明等(deng)確需使用(yong)繁(fan)體(ti)字(zi)的(de),可以(yi)(yi)按照有關規定(ding)使用(yong)繁(fan)體(ti)字(zi)。

  法(fa)律、法(fa)規另有規定的(de),從其(qi)規定。

  第十六條  廣告的用語用字(zi)(zi)應當符合(he)國家通用語言(yan)文字(zi)(zi)的規范和(he)標準。

  第十七條  信(xin)息(xi)處(chu)理和信(xin)息(xi)技術產品中(zhong)使(shi)用(yong)(yong)的(de)國(guo)家通用(yong)(yong)語言(yan)文字(zi)應當符合(he)國(guo)家的(de)規范和標準。

  第十八條  有(you)下(xia)列情(qing)形的(de),可以保留或者(zhe)使用(yong)繁體字(zi)(zi)、異體字(zi)(zi):

  (一(yi))風景名勝、文物(wu)古跡;

  (二)歷(li)史名人、革命先烈的手跡;

  (三)姓氏中的異體(ti)字;

  (四(si))書(shu)法、篆刻等藝術作品;

  (五)題(ti)詞(ci)和招牌的(de)手書字;

  (六)已注冊(ce)的商標用(yong)字;

  (七)出版、教學、研究中需(xu)要使用(yong)的;

  (八)涉(she)及港澳臺與華僑事務(wu)需要使用的;

  (九)經國(guo)務院有關部門(men)批準的特殊(shu)情況。

  老(lao)字號牌匾、手書招牌使(shi)用繁體字和(he)異體字的(de),應當在適(shi)當位置設置使(shi)用規范漢(han)字的(de)副牌。

  第三章激勵與保障

  第十九條  教育主管(guan)部門應當(dang)將使用普通話(hua)和(he)規范漢字的要(yao)求,納入各級各類學校和(he)教育機構教育教學質(zhi)量監(jian)測機制(zhi)和(he)綜合評估體系。

  第二十條  公共服(fu)務行業的(de)主管(guan)部門應當將使用(yong)普通話(hua)和規范(fan)漢字(zi)的(de)要求納入行業管(guan)理規范(fan),作(zuo)為單位和個人(ren)評(ping)先評(ping)優的(de)依據(ju)。

  對不(bu)符合(he)國家通(tong)用(yong)語(yu)言文字規范和標準的,由(you)其行業主管部門予以(yi)批評教育,督促改正。

  第二十一條  縣級以上人(ren)民(min)政府應(ying)當定(ding)期對本(ben)行政區域內國家通(tong)用語(yu)言文字(zi)的(de)使(shi)用情況進行檢(jian)查(cha)評估,檢(jian)查(cha)評估結果向社(she)會公布。

  檢查(cha)評估的標(biao)準和具體實(shi)施辦(ban)法由(you)省教育主管部門另行(xing)制定,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(xing)。

  第二十二條  縣(xian)級(ji)以(yi)上人(ren)民(min)政府(fu)有關部(bu)門(men)對下列領(ling)域用語用字(zi)進行監督(du)檢查,語言文字(zi)工(gong)作機(ji)構予以(yi)協助和指(zhi)導:

  (一(yi))黨政機關的(de)用(yong)語用(yong)字;

  (二)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(gou)的用(yong)(yong)語(yu)用(yong)(yong)字;

  (三)廣(guang)播(bo)、電(dian)影、電(dian)視、音視頻網站及舞臺表演的用(yong)(yong)語用(yong)(yong)字;

  (四)報紙、期刊、圖書、音像(xiang)電子(zi)出版物(wu)、數字出版物(wu)等公開發行的出版物(wu)的用語(yu)用字;

  (五)本(ben)省產(chan)品的(de)包裝、說明書的(de)用字;

  (六)公(gong)共場所、地名(ming)的用字;

  (七(qi))企業名稱、商(shang)品名稱的(de)用語用字;

  (八)其他(ta)行業的用語用字。

  對(dui)前(qian)述(shu)事項不(bu)符合(he)國家通用(yong)語言文字規(gui)范和標準的,予以批評教育并督促其改正。

  第二十三條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(men)的語言文(wen)字工作(zuo)機構接到(dao)(dao)違反本規定(ding)的舉報或者投(tou)訴,應(ying)當(dang)及時書面轉告(gao)(gao)有(you)(you)關(guan)主管部門(men);有(you)(you)關(guan)主管部門(men)接到(dao)(dao)書面轉告(gao)(gao)后,應(ying)當(dang)依照本規定(ding)有(you)(you)關(guan)條款進行核實處理。

  第二十四條  以普(pu)通話(hua)為工作(zuo)語(yu)言的(de)(de)播(bo)音(yin)員(yuan)、節目(mu)主(zhu)持人(ren)、影(ying)視話(hua)劇演(yan)員(yuan)、配(pei)音(yin)演(yan)員(yuan)、教師、國家機關工作(zuo)人(ren)員(yuan)以及公共(gong)服務行業的(de)(de)廣播(bo)員(yuan)、導游(you)員(yuan)、解(jie)說員(yuan)等(deng)人(ren)員(yuan),應當(dang)具備說普(pu)通話(hua)的(de)(de)能(neng)力并(bing)在工作(zuo)中使用普(pu)通話(hua),其普(pu)通話(hua)水平(ping)應當(dang)達到國家或(huo)者有關部門(men)規定的(de)(de)等(deng)級要求。

  普通話(hua)水平測試工(gong)作由省語言文字工(gong)作機構組織實施(shi)。

  第二十五條  公共服(fu)務(wu)行(xing)業、公共服(fu)務(wu)場(chang)所(suo)和設施用(yong)字,有文(wen)字缺損時(shi),應(ying)當及時(shi)修復或者(zhe)拆除。

  第二十六條  對廣告用語用字(zi)不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(zi)規范(fan)和標準(zhun)的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》、《廣告語言文字(zi)管理(li)暫(zan)行(xing)規定》的規定執(zhi)行(xing)。

  第四章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七條  違反本(ben)規定(ding)第(di)十條(tiao)的(de),由教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(gai)正;拒不(bu)改(gai)正的(de),予以警告,并通報批評(ping)。

  第二十八條 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(yi)條、第十二條、第十七(qi)條規定的,由廣(guang)播電影電視、新聞出版(ban)、信(xin)息(xi)產業等主(zhu)管(guan)部門(men)責令限期改正;拒不改正的,予以警告,并由有關部門(men)依法對(dui)直(zhi)接負責的主(zhu)管(guan)人員(yuan)和其他直(zhi)接責任人員(yuan)給(gei)予處分。

  第二十九條  違(wei)反本規定第(di)十四(si)條(tiao)的(de)(de),由(you)民政主(zhu)管部門責令限期改(gai)正;拒不改(gai)正的(de)(de),依法(fa)予以(yi)行(xing)政處罰。

  第三十條  違反本規定第(di)十五條的,由工商(shang)主管(guan)部門責令限期改(gai)正;拒不改(gai)正的,依法予(yu)以行政處(chu)罰。

  第三十一條  有關行(xing)政管理部門或者語(yu)言文字(zi)工作(zuo)機(ji)構及其工作(zuo)人(ren)員違反本規定(ding),濫用職權、玩忽職守、徇私舞弊(bi)的(de),由其上級(ji)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,對直接負責的(de)主管人(ren)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(ren)員依法給予處分。

  (來(lai)源:廣東(dong)省人(ren)民政府(fu)網站)

相關新聞
讀(du)取內容中,請等待...
lutube-lutube下载-lutube下载地址-lutube最新地址 lutube-lutube下载-lutube下载地址-lutube最新地址 lutube-lutube下载-lutube下载地址-lutube最新地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