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》已經2011年12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82次常務會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。
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
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 為(wei)了(le)推(tui)廣普通話和(he)推(tui)行規(gui)范漢字,使國家通用(yong)語(yu)言文字更好地為(wei)經濟社會(hui)發展服務,根(gen)據《中(zhong)華(hua)人(ren)民共(gong)和(he)國國家通用(yong)語(yu)言文字法》等法律(lv)法規(gui),結合本省(sheng)實(shi)際,制定本規(gui)定。
第二條 本(ben)規(gui)定適用于(yu)本(ben)省行政區域(yu)內(nei)的(de)公(gong)民(min)、法人和其(qi)他組織。
第三條 本規(gui)定所稱(cheng)國家通用語言文字,是指普(pu)通話和規(gui)范漢字。
普通話(hua)以北京語(yu)音(yin)(yin)為(wei)(wei)標準(zhun)音(yin)(yin),以北方話(hua)為(wei)(wei)基(ji)礎方言,以典范(fan)的(de)現(xian)代白話(hua)文(wen)著作為(wei)(wei)語(yu)法規范(fan)。
規范漢字(zi)以經過整(zheng)理、簡化并由國(guo)家及(ji)其有(you)關部門(men)頒布的字(zi)表為依據。
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(ben)行(xing)政區域內國(guo)家通用語言文字工(gong)作的領導。
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(guan)部門負責全(quan)省國家通用語言文(wen)字的管(guan)理工作,組織實(shi)施本(ben)規定。
縣級以上人民(min)政府民(min)政、文(wen)化、信息產業、工(gong)商(shang)、廣播電影(ying)電視、新聞出版等部門,在各自(zi)職責范(fan)圍內做好國家通用語言文(wen)字的相關(guan)工(gong)作。
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的語言文(wen)字工(gong)作(zuo)機(ji)構具體負(fu)責本行(xing)政區域內推廣普(pu)通話(hua)和(he)推行(xing)規(gui)范漢字工(gong)作(zuo)。
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國(guo)家(jia)通(tong)用語言(yan)文字工作(zuo)納入國(guo)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,結合財力情(qing)況安排(pai)專項經費(fei),用于推廣(guang)普通(tong)話(hua)和推行規范(fan)漢字工作(zuo)。
第六條 每年9月(yue)的第三(san)周(zhou)為(wei)全省推廣普通話和推行(xing)規范漢字宣(xuan)傳周(zhou)。各級(ji)人民(min)政府應當組(zu)織有關部門開展宣(xuan)傳教育活動。
第二章規范與使用
第七條 使用(yong)漢字(zi)、標(biao)點(dian)符號(hao)、漢語(yu)(yu)拼(pin)音(yin)等,應(ying)當執行《現(xian)代漢語(yu)(yu)通用(yong)字(zi)表》、《簡化(hua)字(zi)總表》、《標(biao)點(dian)符號(hao)用(yong)法(fa)》、《漢語(yu)(yu)拼(pin)音(yin)方(fang)案》、《漢語(yu)(yu)拼(pin)音(yin)正(zheng)詞法(fa)基本規(gui)則(ze)》、《中國地名漢語(yu)(yu)拼(pin)音(yin)字(zi)母拼(pin)寫規(gui)則(ze)(漢語(yu)(yu)地名部分)》等國家通用(yong)語(yu)(yu)言(yan)文字(zi)的(de)規(gui)范(fan)和(he)標(biao)準。
第八條 少數民(min)族語言(yan)文字的(de)使(shi)用依據(ju)《中華(hua)人(ren)民(min)共(gong)和(he)國憲法(fa)(fa)》、《中華(hua)人(ren)民(min)共(gong)和(he)國民(min)族區域自治法(fa)(fa)》以及其他有關法(fa)(fa)律法(fa)(fa)規的(de)規定。
第九條 國家(jia)機(ji)(ji)關(guan)工作(zuo)人員(yuan)(yuan)在公務(wu)活(huo)動(dong)中(zhong)應當使(shi)用(yong)普通話(hua);國家(jia)機(ji)(ji)關(guan)工作(zuo)人員(yuan)(yuan)在公務(wu)活(huo)動(dong)中(zhong)確實需要使(shi)用(yong)方言的,可以使(shi)用(yong)方言。
國家機關的名稱牌(pai)、印章、公文、會標、電子屏幕、門戶網(wang)站等應當使用(yong)規范漢字。
法律、法規另有(you)規定(ding)的,從其規定(ding)。
第十條 學校及其(qi)他(ta)教育機構在教學、會議(yi)、宣傳和其(qi)他(ta)集體活動中應當(dang)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基(ji)本用語(yu)用字。
對(dui)外漢語教(jiao)學應當教(jiao)授普通話和規范(fan)漢字(zi)。
學(xue)校及其(qi)他教(jiao)育機構通(tong)過(guo)漢語文(wen)課程教(jiao)授(shou)普通(tong)話(hua)和規(gui)范漢字(zi)。使用(yong)的(de)漢語文(wen)教(jiao)材,應(ying)當符合(he)國家(jia)通(tong)用(yong)語言文(wen)字(zi)的(de)規(gui)范和標準。
法(fa)律(lv)、法(fa)規另(ling)有規定(ding)的,從其規定(ding)。
第十一條 廣(guang)播電臺、電視臺及其(qi)網絡音(yin)視頻(pin)節目以普(pu)通(tong)話作(zuo)為播音(yin)、節目主持(chi)、采訪的基(ji)本用語。
使用(yong)方言播(bo)(bo)(bo)音(yin)(yin)的(de),應當經國務院廣(guang)播(bo)(bo)(bo)電(dian)視(shi)部門或(huo)者省廣(guang)播(bo)(bo)(bo)電(dian)影電(dian)視(shi)部門批準。電(dian)視(shi)臺用(yong)方言播(bo)(bo)(bo)音(yin)(yin)時,應當在屏幕上顯(xian)示(shi)規范漢字(zi)。
影(ying)視劇的(de)語言(yan)應(ying)當以普通話為主,影(ying)視屏幕上的(de)字(zi)幕及其(qi)他(ta)公示性(xing)文字(zi),應(ying)當使用規范漢字(zi)。
第十二條 漢語文(wen)(wen)出版(ban)的(de)報(bao)紙、期刊、圖書、音像電子出版(ban)物(wu)、數字出版(ban)物(wu)等(deng)出版(ban)物(wu)的(de)印刷體報(bao)頭(名)、刊名、封面、內文(wen)(wen)等(deng)應(ying)當符合(he)國家通(tong)用語言文(wen)(wen)字的(de)規范(fan)和(he)標準。
漢語言音像制(zhi)品(pin)用(yong)語應當使(shi)用(yong)普通話(hua)。戲曲(qu)、影視等藝(yi)術(shu)形式(shi)中和出版、教學中需要使(shi)用(yong)方言的除外(wai)。
第十三條 提倡公共服務行業以(yi)普通(tong)話(hua)為基本服務用語(yu)。
公共服(fu)務行業的(de)名稱牌、指示牌、標志牌、公文、印章、票(piao)據、報表、說明書、電(dian)子(zi)屏幕、宣傳材料等,應當使用規范漢字。
本規定所稱的公(gong)共服務行(xing)業,是指商業、郵(you)政、通(tong)信、文化、餐(can)飲、娛樂、鐵路、交通(tong)、民航、旅游、銀行(xing)、保險、醫療以及其他直接面向公(gong)眾(zhong)服務的行(xing)業。
第十四條 公共場所和設施用字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(wen)字的規范和標(biao)準。
各(ge)類標志牌標注(zhu)山、河、湖、海等自(zi)然地(di)(di)理實體名稱,行政區(qu)劃名稱,居(ju)民地(di)(di)和(he)路、街、巷名稱,具有地(di)(di)名意義的建筑物名稱應(ying)當使用(yong)規(gui)范漢(han)字(zi)和(he)漢(han)語拼(pin)音(yin)(yin)(yin),漢(han)語拼(pin)音(yin)(yin)(yin)拼(pin)寫(xie)方法按照《漢(han)語拼(pin)音(yin)(yin)(yin)方案》、《中國地(di)(di)名漢(han)語拼(pin)音(yin)(yin)(yin)字(zi)母拼(pin)寫(xie)規(gui)則(ze)(漢(han)語地(di)(di)名部(bu)分)》拼(pin)寫(xie),嚴禁使用(yong)外文拼(pin)寫(xie)。
各類標志牌(pai)標注(zhu)站名(ming)(ming)、橋(qiao)名(ming)(ming)、風景名(ming)(ming)勝、文(wen)物古跡、紀念地(di)、游(you)覽地(di)等(deng)公共(gong)場所、設施名(ming)(ming)稱(cheng)應當(dang)使用規范(fan)漢字。
第十五條 企業(ye)名稱、商品名稱的(de)用(yong)(yong)語用(yong)(yong)字(zi)應當以國(guo)(guo)家(jia)(jia)通用(yong)(yong)語言文字(zi)為基本用(yong)(yong)語用(yong)(yong)字(zi)。不得使用(yong)(yong)繁體(ti)字(zi)和已經廢止(zhi)的(de)異體(ti)字(zi)、簡化字(zi)。需(xu)要使用(yong)(yong)外(wai)國(guo)(guo)語言文字(zi)的(de),應當采用(yong)(yong)國(guo)(guo)家(jia)(jia)通用(yong)(yong)語言文字(zi)為主,外(wai)國(guo)(guo)語言文字(zi)為輔的(de)形式,嚴(yan)禁單獨使用(yong)(yong)外(wai)國(guo)(guo)語言文字(zi)。
在境內(nei)銷售的商(shang)品的包(bao)裝、標志(zhi)、說(shuo)明(ming)等(deng)應當(dang)以規范漢字為基(ji)本用字。在境外(wai)銷售的商(shang)品的包(bao)裝、標志(zhi)、說(shuo)明(ming)等(deng)確需使(shi)用繁(fan)體(ti)字的,可(ke)以按照(zhao)有(you)關規定(ding)使(shi)用繁(fan)體(ti)字。
法律、法規另有(you)規定(ding)的,從其規定(ding)。
第十六條 廣告的用(yong)語(yu)用(yong)字應當符合國家通用(yong)語(yu)言文字的規(gui)范(fan)和標準。
第十七條 信(xin)息(xi)處理和(he)信(xin)息(xi)技術產品中使用的(de)國(guo)家(jia)通用語(yu)言文字(zi)應(ying)當符合國(guo)家(jia)的(de)規范和(he)標準。
第十八條 有(you)下列情形的,可以保留或者使(shi)用繁體(ti)(ti)字(zi)、異體(ti)(ti)字(zi):
(一)風(feng)景名勝、文物古跡;
(二)歷史名人、革命先烈的手跡;
(三(san))姓氏中的(de)異體字;
(四(si))書法、篆(zhuan)刻等藝(yi)術作品;
(五)題(ti)詞(ci)和招牌的手書字;
(六(liu))已注(zhu)冊的商標用字;
(七(qi))出版、教(jiao)學、研究中(zhong)需要使用的;
(八(ba))涉及港(gang)澳臺與華僑事務需要(yao)使用的;
(九(jiu))經國(guo)務院有關(guan)部(bu)門(men)批準的特殊情況。
老字號牌匾、手書招牌使用(yong)繁體字和異(yi)體字的(de),應當在(zai)適當位置設(she)置使用(yong)規(gui)范漢字的(de)副(fu)牌。
第三章激勵與保障
第十九條 教育主管部門(men)應當(dang)將使(shi)用普通話和規范漢(han)字的要求,納入各級各類學校和教育機構教育教學質(zhi)量監測機制和綜合評(ping)估體系。
第二十條 公(gong)共服務行(xing)業的主管(guan)部(bu)門(men)應當將使(shi)用普通(tong)話(hua)和規(gui)范漢字的要求納入行(xing)業管(guan)理規(gui)范,作為單位和個人(ren)評先評優的依(yi)據。
對不符合國家(jia)通用語言文字(zi)規范和標準的,由其行業(ye)主(zhu)管部門予(yu)以(yi)批評(ping)教育,督促(cu)改正。
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(shang)人民(min)政府應當(dang)定期對本行(xing)政區域(yu)內國家通用語(yu)言文字的使用情況進行(xing)檢查評(ping)估,檢查評(ping)估結果向(xiang)社會公布。
檢(jian)查評估的標準(zhun)和具體實施辦法由省教(jiao)育主管部門另行(xing)(xing)制定,報(bao)省人民政府批準(zhun)后執行(xing)(xing)。
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(yi)(yi)上人民政(zheng)府有(you)關部門(men)對(dui)下(xia)列(lie)領域用語用字進行監督(du)檢查,語言文字工作機構予以(yi)(yi)協(xie)助(zhu)和指導:
(一)黨政機關的用語用字;
(二)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(de)用(yong)語用(yong)字;
(三)廣播、電影、電視(shi)、音視(shi)頻(pin)網站及(ji)舞臺(tai)表演的用語用字;
(四)報紙、期刊、圖書、音像電子出(chu)版物(wu)、數字出(chu)版物(wu)等公開發行的出(chu)版物(wu)的用(yong)語用(yong)字;
(五)本省產品的(de)包裝、說明書的(de)用字;
(六(liu))公共場所、地名的用字(zi);
(七)企(qi)業名稱、商(shang)品名稱的用(yong)語用(yong)字;
(八)其(qi)他行業的(de)用語用字。
對前述(shu)事項(xiang)不符合國家通用(yong)語言文(wen)字規(gui)范和(he)標準的,予以批評教育并督促其改正。
第二十三條 縣級(ji)以上人民政(zheng)府教育主管部門(men)的語(yu)言(yan)文字工(gong)作機構接到(dao)違反(fan)本(ben)規定的舉報或(huo)者投(tou)訴,應(ying)(ying)當及時書(shu)面轉告(gao)有(you)(you)(you)關主管部門(men);有(you)(you)(you)關主管部門(men)接到(dao)書(shu)面轉告(gao)后,應(ying)(ying)當依(yi)照本(ben)規定有(you)(you)(you)關條款進行核實處(chu)理。
第二十四條 以普通(tong)(tong)話(hua)為工作(zuo)語言的播(bo)音(yin)(yin)員(yuan)(yuan)(yuan)、節目主持人(ren)、影視話(hua)劇演員(yuan)(yuan)(yuan)、配(pei)音(yin)(yin)演員(yuan)(yuan)(yuan)、教師(shi)、國家機關工作(zuo)人(ren)員(yuan)(yuan)(yuan)以及公(gong)共服務行業的廣播(bo)員(yuan)(yuan)(yuan)、導(dao)游(you)員(yuan)(yuan)(yuan)、解(jie)說員(yuan)(yuan)(yuan)等人(ren)員(yuan)(yuan)(yuan),應當具(ju)備說普通(tong)(tong)話(hua)的能力并在(zai)工作(zuo)中使用普通(tong)(tong)話(hua),其普通(tong)(tong)話(hua)水(shui)平應當達到國家或者有關部門規(gui)定的等級要求。
普通話(hua)水平測試(shi)工作由省語言文字(zi)工作機構組織實施。
第二十五條 公(gong)共(gong)服務行業、公(gong)共(gong)服務場(chang)所(suo)和設施用字,有文字缺損時(shi),應當及(ji)時(shi)修(xiu)復(fu)或者拆除。
第二十六條 對(dui)廣(guang)告用語(yu)用字(zi)不符合國家通用語(yu)言(yan)文字(zi)規(gui)范和(he)標準的,依照《中華人(ren)民共和(he)國廣(guang)告法》、《廣(guang)告語(yu)言(yan)文字(zi)管理暫行規(gui)定》的規(gui)定執行。
第四章法律責任
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(gui)定第十條(tiao)的(de),由教育主管(guan)部門責令(ling)限期(qi)改正;拒(ju)不改正的(de),予以警告(gao),并通報批評(ping)。
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(di)(di)(di)十(shi)(shi)一(yi)條(tiao)(tiao)、第(di)(di)(di)十(shi)(shi)二條(tiao)(tiao)、第(di)(di)(di)十(shi)(shi)七條(tiao)(tiao)規定的,由廣播(bo)電影(ying)電視、新聞出版、信息產業等主管(guan)部門責(ze)令(ling)限期改正(zheng);拒不改正(zheng)的,予以(yi)警告,并由有關部門依(yi)法對直接(jie)(jie)負責(ze)的主管(guan)人(ren)員和其他直接(jie)(jie)責(ze)任人(ren)員給(gei)予處分。
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(si)條的(de),由民(min)政主管部門責令(ling)限期改(gai)正;拒不改(gai)正的(de),依法予(yu)以行政處罰。
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(tiao)的,由工商(shang)主管部門責令(ling)限(xian)期改正;拒(ju)不改正的,依(yi)法予以行政處罰(fa)。
第三十一條 有關行(xing)政管(guan)理(li)部門(men)或(huo)者(zhe)語言文字工(gong)作機構及(ji)其工(gong)作人員(yuan)(yuan)違反本規定,濫用職權、玩忽(hu)職守、徇私舞弊的,由(you)其上級主管(guan)部門(men)責令限期改正(zheng),對直接(jie)負責的主管(guan)人員(yuan)(yuan)和其他直接(jie)責任人員(yuan)(yuan)依法給予處(chu)分(fen)。
(來源:廣東省人(ren)民政府網站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