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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

發布:2014-04-15

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

(2003年5月21日,教育部令第16號)

   第一條 為加強普通話水(shui)平測試管理,促(cu)其規(gui)范、健康發(fa)展(zhan),根(gen)據《中(zhong)華(hua)人民共和(he)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》,制定本規(gui)定。

   第二條  普(pu)通話(hua)(hua)水(shui)平(ping)測試(shi)(以下簡稱測試(shi))是(shi)對應(ying)試(shi)人運(yun)用普(pu)通話(hua)(hua)的(de)(de)規范程度(du)的(de)(de)口語考試(shi)。開展測試(shi)是(shi)促進普(pu)通話(hua)(hua)普(pu)及和應(ying)用水(shui)平(ping)提高的(de)(de)基本(ben)措施之一。

   第三條 國家語言文字(zi)工作(zuo)部門頒(ban)布測試(shi)(shi)等級標準、測試(shi)(shi)大綱、測試(shi)(shi)規程(cheng)和測試(shi)(shi)工作(zuo)評估辦(ban)法。

   第四條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對測試(shi)工作進行(xing)宏觀(guan)管理(li),制(zhi)定測試(shi)的(de)政策、規劃,對測試(shi)工作進行(xing)組織(zhi)協調、指(zhi)導監督和檢查評估。

   第五條 國(guo)家測(ce)(ce)試機構在國(guo)家語言文字工(gong)作部門的領導下(xia)組織實施測(ce)(ce)試,對(dui)測(ce)(ce)試業務工(gong)作進行指(zhi)導,對(dui)測(ce)(ce)試質量(liang)進行監督和(he)檢查(cha),開展(zhan)測(ce)(ce)試科學研(yan)究和(he)業務培訓(xun)。

   第六條 省(sheng)、自治區、直(zhi)轄市語言文字工作(zuo)部門(men)(以下簡稱省(sheng)級語言文字工作(zuo)部門(men))對本轄區測(ce)(ce)試工作(zuo)進行(xing)宏觀管理,制定測(ce)(ce)試工作(zuo)規劃、計劃,對測(ce)(ce)試工作(zuo)進行(xing)組織(zhi)協調、指(zhi)導監督(du)和檢查評估。

   第七條 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可(ke)根據需要設立(li)地方測試機構。

   省(sheng)、自治(zhi)區、直(zhi)轄市(shi)測(ce)試(shi)機(ji)構(以下簡稱省(sheng)級(ji)測(ce)試(shi)機(ji)構)接受(shou)省(sheng)級(ji)語言文字工作(zuo)部門及其辦事(shi)機(ji)構的行政管理和國家測(ce)試(shi)機(ji)構的業(ye)務(wu)(wu)指導,對本(ben)地區測(ce)試(shi)業(ye)務(wu)(wu)工作(zuo)進行指導,組織實施測(ce)試(shi),對測(ce)試(shi)質量進行監督和檢查(cha),開展(zhan)測(ce)試(shi)科學研究和業(ye)務(wu)(wu)培訓。

   省(sheng)(sheng)級以下測試(shi)機構的職責由省(sheng)(sheng)級語(yu)言文字工作部門確定。

   各級測試(shi)機構(gou)的(de)設(she)立須經同級編制部門批(pi)準。

   第八條 測試工作(zuo)原則上(shang)實行屬地管理(li)。國家部(bu)委直屬單(dan)位的測試工作(zuo),原則上(shang)由所在地區省級語(yu)言文字工作(zuo)部(bu)門(men)組織實施(shi)。

   第九條 在測(ce)(ce)試(shi)(shi)機構(gou)的(de)組織(zhi)下,測(ce)(ce)試(shi)(shi)由測(ce)(ce)試(shi)(shi)員依照(zhao)測(ce)(ce)試(shi)(shi)規(gui)程執行。測(ce)(ce)試(shi)(shi)員應(ying)遵守測(ce)(ce)試(shi)(shi)工作各(ge)項(xiang)規(gui)定和(he)紀律,保證測(ce)(ce)試(shi)(shi)質量(liang),并接受國家和(he)省級測(ce)(ce)試(shi)(shi)機構(gou)的(de)業務培訓。

   第十條 測(ce)(ce)試(shi)員分省級測(ce)(ce)試(shi)員和國(guo)家級測(ce)(ce)試(shi)員。測(ce)(ce)試(shi)員須(xu)取(qu)得相應的(de)測(ce)(ce)試(shi)員證書(shu)。

   申請省(sheng)級測試員(yuan)證書者(zhe),應具有大專以上學(xue)歷,熟(shu)悉推廣普(pu)通話工作方針政(zheng)策和普(pu)通語言學(xue)理論,熟(shu)悉方言與普(pu)通話的(de)(de)一般對應規律,熟(shu)練掌握《漢語拼音方案》和常用國際音標,有較強的(de)(de)聽辨音能力,普(pu)通話水平達到一級。

   申請國家級測(ce)試(shi)員(yuan)證書者(zhe),一般應具有中級以(yi)上專業技術職(zhi)務(wu)和兩年以(yi)上省級測(ce)試(shi)員(yuan)資(zi)歷,具有一定的測(ce)試(shi)科研能力(li)和較(jiao)強的普通話(hua)教學能力(li)。

   第十一條 申請省級測(ce)試(shi)(shi)員(yuan)證(zheng)書者,通過省級測(ce)試(shi)(shi)機構的(de)培訓考核后(hou),由(you)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(bu)門頒(ban)發(fa)省級測(ce)試(shi)(shi)員(yuan)證(zheng)書;經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(bu)門推薦的(de)申請國家級測(ce)試(shi)(shi)員(yuan)證(zheng)書者,通過國家測(ce)試(shi)(shi)機構的(de)培訓考核后(hou),由(you)國家語言文字工作部(bu)門頒(ban)發(fa)國家級測(ce)試(shi)(shi)員(yuan)證(zheng)書。

   第十二條 測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聘(pin)任測試員并頒發(fa)有一定期(qi)限的聘(pin)書。

   第十三條 在同級語言文字工作(zuo)辦事機構(gou)指導下(xia),各級測(ce)試機構(gou)定期(qi)考查測(ce)試員的業務能力和工作(zuo)表現,并給予獎懲(cheng)。

   第十四條 省級(ji)語言文字工(gong)作部門根(gen)據工(gong)作需要聘任測試視導員(yuan)并頒發(fa)有一定(ding)期(qi)限的聘書。

   測(ce)試(shi)視(shi)導員一般應具有(you)語言學或相關專業(ye)的高級專業(ye)技術職務,熟悉普通語言學理論,有(you)相關的學術研究成(cheng)果(guo),有(you)較豐富的普通話教(jiao)學經(jing)驗和測(ce)試(shi)經(jing)驗。

   測試(shi)(shi)視導員在省級語言文字工(gong)作部(bu)門領導下,檢查、監督(du)測試(shi)(shi)質量,參與和指(zhi)導測試(shi)(shi)管理和測試(shi)(shi)業(ye)務工(gong)作。

   第十五條 應(ying)接受測試(shi)的人員為:

   1.教師和(he)申請教師資格(ge)的人(ren)員;

   2.廣播電臺、電視臺的播音員、節目主持人;

   3.影(ying)視話劇演員;

   4.國家(jia)機關工(gong)作人員(yuan);

   5.師范類(lei)專業、播音與(yu)主持藝術專業、影視話劇表(biao)演專業以及(ji)其他與(yu)口語表(biao)達密切相關專業的學(xue)生;

   6.行(xing)業(ye)主管部(bu)門(men)規(gui)定的其他(ta)應該(gai)接受測(ce)試的人員。

   第十六條 應接受(shou)測試的(de)人(ren)員的(de)普通話達標等級,由國家行業主管部(bu)門規定。

   第十七條 社會其他人員可自(zi)愿申請接受(shou)測(ce)試。

   第十八條 在高等學校注(zhu)冊的港澳臺(tai)學生和外國(guo)留學生可隨所在校學生接受測試。

   測試機構(gou)對其(qi)他港澳臺人士(shi)和外籍人士(shi)開(kai)展(zhan)測試工作,須經國家語言文(wen)字工作部(bu)門授權。

   第十九條 測試成績由執行測試的測試機構(gou)認定。

   第二十條 測(ce)試等級證(zheng)書由(you)國家(jia)語言文(wen)字(zi)(zi)工作(zuo)部門統(tong)一印(yin)制,由(you)省級語言文(wen)字(zi)(zi)工作(zuo)辦事(shi)機構(gou)編號并加蓋印(yin)章后頒發(fa)。

   第二十一條  普(pu)通話水(shui)平測試(shi)等(deng)級(ji)證書(shu)全國通用(yong)。等(deng)級(ji)證書(shu)遺(yi)失,可(ke)向原(yuan)發證單位申請補發。偽造或變造的普(pu)通話水(shui)平測試(shi)等(deng)級(ji)證書(shu)無效。

   第二十二條 應試人(ren)再次申(shen)請接受測(ce)試同前次接受測(ce)試的間隔應不少于3個月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應試人對測試程序(xu)和測試結果有異議(yi),可向執行(xing)測試的(de)測試機構或上級測試機構提出(chu)申訴。

   第二十四條 測試工作(zuo)人員(yuan)違反測試規(gui)定的,視情節予以批評教育、暫停測試工作(zuo)、解(jie)除聘任或宣布測試員(yuan)證書作(zuo)廢等處理,情節嚴重的提請(qing)其所(suo)在單位(wei)給予行政處分。

   第二十五條 應試(shi)人違反(fan)測(ce)試(shi)規定(ding)的,取消其測(ce)試(shi)成績,情節嚴重的提請其所(suo)在單位(wei)給予(yu)行政處分。

   第二十六條 測試(shi)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格部門(men)核準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各級測試機構須嚴格執行(xing)收費標準,遵守國家財務制度,并(bing)接受當地(di)有關部(bu)門的(de)監督和審計。

   第二十八條 本《規定(ding)》自(zi)2003年6月15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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