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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(fa)布(bu)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(zhong)華人(ren)民共和國國務(wu)院(yuan)令 (147號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了保(bao)護(hu)計(ji)算機(ji)信息(xi)系統的(de)安全,促進(jin)計(ji)算機(ji)的(de)應用和發展,保(bao)障社會主義現(xian)代化建設(she)的(de)順利進(jin)行,制(zhi)定本條例。

  第二條 本(ben)條例所稱(cheng)的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(xi)系統(tong)(tong),是指由計(ji)算(suan)機(ji)及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設備、設施(含網絡(luo))構(gou)成的,按照一定的應用(yong)目標和規則對(dui)信息(xi)進(jin)行采(cai)集、加工、存儲、傳輸、檢索等處理的人(ren)機(ji)系統(tong)(tong)。

  第三條  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(xi)系統的(de)(de)安(an)(an)全(quan)(quan)保護,應當保障計(ji)算(suan)機(ji)及其相關(guan)的(de)(de)和配套的(de)(de)設備、設施(含網(wang)絡)的(de)(de)安(an)(an)全(quan)(quan),運行環境(jing)的(de)(de)安(an)(an)全(quan)(quan),保障信息(xi)的(de)(de)安(an)(an)全(quan)(quan),保障計(ji)算(suan)機(ji)功能的(de)(de)正常發揮,以維護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(xi)系統的(de)(de)安(an)(an)全(quan)(quan)運行。

  第四條 計算機信(xin)息(xi)系統(tong)的安全(quan)保護工作,重點維護國家(jia)事務、經濟建設、國防建設、尖端(duan)科學技(ji)術等重要領域的計算機信(xin)息(xi)系統(tong)的安全(quan)。

  第五條 中華人(ren)民共和國境內的(de)計算機信息系統的(de)安全保護,適(shi)用本條(tiao)例。

  未聯網的微型(xing)計算機的安全保護辦法(fa),另行制定。

  第六條 公(gong)安部主管(guan)全國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保護工作。

  國家安全(quan)(quan)部(bu)(bu)、國家保(bao)密局和國務院(yuan)(yuan)其他有關(guan)部(bu)(bu)門,在國務院(yuan)(yuan)規(gui)定的(de)職(zhi)責范圍(wei)內做好計算機(ji)信息(xi)系統安全(quan)(quan)保(bao)護的(de)有關(guan)工作。

  第七條 任(ren)何組織或(huo)者個(ge)人,不得利(li)用(yong)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從事危(wei)害國家利(li)益(yi)、集體(ti)利(li)益(yi)和(he)公民合(he)法利(li)益(yi)的活動(dong),不得危(wei)害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的安(an)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(ji)算機(ji)信(xin)息(xi)系統的(de)建設和應用,應當遵守法律、行政(zheng)法規(gui)(gui)和國家(jia)其他有關規(gui)(gui)定。

  第九條 計算機(ji)信(xin)息系(xi)統實行安全(quan)等(deng)級(ji)保護。安全(quan)等(deng)級(ji)的劃分標準和安全(quan)等(deng)級(ji)保護的具體辦法,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。

  第十條 計算機(ji)機(ji)房(fang)應當(dang)符合(he)國家標(biao)準和國家有(you)關(guan)定(ding)。 在計算機(ji)機(ji)房(fang)附近施工(gong),不(bu)得危害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的安(an)全。

  第十一條 進行(xing)國際(ji)聯(lian)網(wang)的計(ji)算機信息系(xi)(xi)統,由計(ji)算機信息系(xi)(xi)統的使用單位(wei)報(bao)省級以上(shang)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。

  第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(dai)、郵寄計算機信息媒體(ti)進出境的,應當如實(shi)向海關申報(bao)。

  第十三條 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統的使(shi)用單(dan)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(zhi)度,負責本單(dan)位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統的安全保(bao)護工作。

  第十四條 對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中發生的案件,有(you)關(guan)(guan)使(shi)用(yong)單位(wei)應當(dang)在24小(xiao)時內向當(dang)地縣級以上(shang)人民政府公安(an)機關(guan)(guan)報告。

   第十五條 對計算機(ji)病毒和危害(hai)社會公(gong)共安(an)(an)全(quan)的其他(ta)有害(hai)數據的防(fang)治研究工作,由公(gong)安(an)(an)部歸(gui)口管理。

   第十六條 國家(jia)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(zhuan)用產品的銷售實(shi)行(xing)許可證制度。具(ju)體辦法由公(gong)安部會同(tong)有關部門制定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(gong)安機關對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保護工(gong)作行使下列監(jian)督職權(quan):

   (一)監督、檢查、指導(dao)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保護(hu)工作;

   (二)查處危(wei)害(hai)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安全的違法犯(fan)罪案件(jian);

   (三)履行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保護工作的其(qi)他(ta)監(jian)督職責。

   第十八條 公安機(ji)關發現(xian)影響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的隱患(huan)時,應當及(ji)時通知使用(yong)單位采取(qu)安全保護措施。

   第十九條 公安部在緊急情況下,可以就涉及計算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的特定事項發(fa)布(bu)專項通令(ling)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(de)規(gui)定,有下列行為(wei)之一的(de),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(huo)者(zhe)停(ting)機整頓:

  (一)違反計算(suan)(suan)機(ji)信息(xi)系統安全(quan)等(deng)級保護制度(du),危害計算(suan)(suan)機(ji)信息(xi)系統安全(quan)的(de);

  (二(er))違(wei)反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(tong)國(guo)際聯網備案制度的;

  (三)不按照規定時間報(bao)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發(fa)生的(de)案件的(de);

  (四)接到公(gong)安(an)機關要求改進安(an)全狀況的通知(zhi)后,在限期內(nei)拒不(bu)改進的;

  (五)有危害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(xi)系統安全的其他(ta)行為的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(ji)算機(ji)機(ji)房(fang)(fang)不符合國家標(biao)準(zhun)和國家其(qi)他有關規定(ding)的,或者在(zai)計(ji)算機(ji)機(ji)房(fang)(fang)附近施工危害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安(an)全的,由公安(an)機(ji)關會同有關單位(wei)進行處理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輸(shu)、攜帶、郵寄計算機信息(xi)媒(mei)體進出境,不(bu)如實向海(hai)關(guan)申報的(de),由海(hai)關(guan)依照《中華人民共(gong)和(he)國海(hai)關(guan)法》和(he)本條例以及(ji)其他有關(guan)法律、法規的(de)規定(ding)處理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意(yi)輸入計(ji)算機(ji)病毒以(yi)(yi)及其他有害數(shu)據(ju)危害計(ji)算機(ji)信息(xi)系統安全的(de),或者未(wei)經許可出(chu)售計(ji)算機(ji)信息(xi)系統安全專(zhuan)用產(chan)品的(de),由公安機(ji)關(guan)處(chu)以(yi)(yi)警告或者對個人(ren)處(chu)以(yi)(yi)5000元以(yi)(yi)下(xia)的(de)罰(fa)(fa)款(kuan)(kuan)、對單位處(chu)以(yi)(yi)15000元以(yi)(yi)下(xia)的(de)罰(fa)(fa)款(kuan)(kuan);有違(wei)法所得(de)的(de),除予(yu)以(yi)(yi)沒收(shou)外,可以(yi)(yi)處(chu)以(yi)(yi)違(wei)法所得(de)1至3倍的(de)罰(fa)(fa)款(kuan)(kuan)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(li)的(de)規定,構成違反治(zhi)安管(guan)理(li)行為的(de),依(yi)照(zhao)《中華人民(min)共和國治(zhi)安管(guan)理(li)處罰條例(li)》的(de)有關規定處罰;構成犯罪(zui)的(de),依(yi)法(fa)追究(jiu)刑事(shi)責任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或(huo)者(zhe)個人違反(fan)本(ben)條例(li)的規(gui)定,給國家(jia)、集體或(huo)者(zhe)他人財產造(zao)成損(sun)失的,應當依(yi)法承擔民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(dang)事人(ren)對公安(an)機(ji)關依照本條例所(suo)作(zuo)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(fu)的,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或者提起行政訴訟(song)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行本(ben)條例的國家公(gong)務員利用職(zhi)權,索取、收受賄(hui)賂或(huo)者(zhe)有其(qi)他違法、失職(zhi)行為,構成犯罪的,依(yi)法追究(jiu)刑事(shi)責任;尚(shang)不(bu)構成犯罪的,給予行政處分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條(tiao)例(li)下列用語的含義:

  計(ji)算(suan)(suan)(suan)機病(bing)毒,是指(zhi)編(bian)制或者在(zai)計(ji)算(suan)(suan)(suan)機程序中插入的(de)破壞計(ji)算(suan)(suan)(suan)機功能(neng)或者毀壞數據,影(ying)響(xiang)計(ji)算(suan)(suan)(suan)機使用,并能(neng)自我復制的(de)一組(zu)計(ji)算(suan)(suan)(suan)機指(zhi)令或者程序代碼。

  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統(tong)(tong)安(an)全(quan)專用(yong)產(chan)品,是指用(yong)于保護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統(tong)(tong)安(an)全(quan)的專用(yong)硬件(jian)和(he)軟件(jian)產(chan)品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(jun)隊的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安(an)全(quan)保護工作,按照軍(jun)隊的有關(guan)法(fa)規執行。

  第三十條 公(gong)安部可(ke)以根據本條例制定(ding)實施辦法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(bu)之日起(qi)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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