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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布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華人民(min)共和國(guo)國(guo)務(wu)院令 (147號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了保護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,促進計算機的應用和發展,保障(zhang)社(she)會主義現代化(hua)建設(she)的順利(li)進行,制定本條(tiao)例。

 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(de)(de)計(ji)算機(ji)信(xin)息(xi)系統(tong)(tong),是指由計(ji)算機(ji)及其(qi)相關的(de)(de)和配套的(de)(de)設(she)備、設(she)施(含網絡)構成的(de)(de),按照一定的(de)(de)應用目標和規則對(dui)信(xin)息(xi)進行采集、加(jia)工、存儲、傳輸、檢(jian)索等處理的(de)(de)人(ren)機(ji)系統(tong)(tong)。

  第三條  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(ji)信息(xi)(xi)系統(tong)的(de)(de)安(an)(an)全(quan)(quan)保護,應(ying)當保障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(ji)及其相關的(de)(de)和配套的(de)(de)設(she)備、設(she)施(含網絡)的(de)(de)安(an)(an)全(quan)(quan),運行(xing)(xing)環(huan)境的(de)(de)安(an)(an)全(quan)(quan),保障信息(xi)(xi)的(de)(de)安(an)(an)全(quan)(quan),保障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(ji)功(gong)能的(de)(de)正常發(fa)揮,以維護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(ji)信息(xi)(xi)系統(tong)的(de)(de)安(an)(an)全(quan)(quan)運行(xing)(xing)。

  第四條 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(xi)系(xi)統(tong)的(de)安(an)全(quan)保護(hu)工作,重點維護(hu)國(guo)家事務、經濟建設(she)、國(guo)防建設(she)、尖(jian)端科學(xue)技(ji)術等重要領域的(de)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(xi)系(xi)統(tong)的(de)安(an)全(quan)。

  第五條 中華(hua)人民(min)共和國境內的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,適用本條例。

  未聯(lian)網的微(wei)型計(ji)算機的安(an)全保(bao)護辦法,另行制(zhi)定。

  第六條 公安部主管全(quan)國計算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(quan)保護工作。

  國(guo)(guo)家(jia)安全部(bu)、國(guo)(guo)家(jia)保密局和國(guo)(guo)務院其他有關部(bu)門(men),在國(guo)(guo)務院規定的職責范(fan)圍(wei)內做好(hao)計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(tong)安全保護的有關工(gong)作。

  第七條 任何組(zu)織(zhi)或者(zhe)個人,不得利用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(tong)從事危害國家(jia)利益、集體利益和(he)公民(min)合法利益的(de)活動,不得危害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(tong)的(de)安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的建設和(he)應用,應當遵守(shou)法律、行政法規和(he)國家(jia)其他有關(guan)規定(ding)。

  第九條 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統實行(xing)安(an)全等級保(bao)護(hu)。安(an)全等級的劃分標準和安(an)全等級保(bao)護(hu)的具(ju)體辦法,由(you)公安(an)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。

  第十條 計算(suan)機機房應當符合(he)國家(jia)標準(zhun)和國家(jia)有關定。 在計算(suan)機機房附近施(shi)工,不得危害(hai)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統(tong)的安(an)全。

  第十一條 進(jin)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(ji)信息(xi)(xi)系統(tong),由計算機(ji)信息(xi)(xi)系統(tong)的使用單位(wei)報省級以上人民(min)政府公安機(ji)關備案。

  第十二條 運輸、攜(xie)帶(dai)、郵寄計算機信息媒體進出境的,應當如(ru)實向(xiang)海關申報。

  第十三條 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的(de)(de)使用單位應(ying)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,負責本單位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的(de)(de)安全保護工作(zuo)。

  第十四條 對計算機信(xin)息系(xi)統中發生的案件,有關(guan)使用單位應(ying)當在(zai)24小時內向當地(di)縣(xian)級以上人(ren)民政府(fu)公安機關(guan)報告。

   第十五條 對計算機病毒和危害(hai)社會公(gong)(gong)共(gong)安全的其他有害(hai)數據的防治研究工(gong)作,由(you)公(gong)(gong)安部歸口管理。

   第十六條 國家對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(xi)統安全專用產品的銷售實(shi)行(xing)許可證制度(du)。具(ju)體辦法(fa)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(gong)安機(ji)關對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(zuo)行使下列(lie)監(jian)督職權:

   (一)監督、檢(jian)查、指導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安全保(bao)護工作;

   (二)查處危害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(tong)安全(quan)的違法犯罪案件(jian);

   (三(san))履行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(gong)作的其(qi)他(ta)監督職(zhi)責。

  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發現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隱患時,應(ying)當及(ji)時通知(zhi)使(shi)用單(dan)位采(cai)取(qu)安全保護(hu)措施。

   第十九條 公安部在(zai)緊(jin)急情況(kuang)下,可以就(jiu)涉及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(tong)安全(quan)的特定事(shi)項(xiang)發布(bu)專項(xiang)通令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反(fan)本條例的規定,有(you)下列行(xing)為之一的,由公安機關處(chu)以警告或者(zhe)停機整頓:

  (一)違反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安全等級保(bao)護制度,危害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安全的;

  (二)違(wei)反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(tong)國際聯網備(bei)案制度的;

  (三)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的;

  (四)接到公(gong)安(an)機關要求(qiu)改進安(an)全狀況的通知后,在(zai)限期內拒不改進的;

  (五)有(you)危害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(quan)的其他行為的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(ji)(ji)(ji)機(ji)(ji)(ji)(ji)房不符合(he)國(guo)家(jia)標準和國(guo)家(jia)其他有關規定的,或(huo)者(zhe)在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(ji)(ji)(ji)機(ji)(ji)(ji)(ji)房附近(jin)施工(gong)危害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(ji)(ji)(ji)信息系統安全的,由(you)公安機(ji)(ji)(ji)(ji)關會(hui)同有關單位進(jin)行處理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輸(shu)、攜帶、郵寄計算機信(xin)息媒體進出境,不如實向海(hai)關申報的,由海(hai)關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(hai)關法》和本(ben)條例(li)以及其(qi)他(ta)有關法律、法規(gui)(gui)的規(gui)(gui)定處理(li)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意(yi)輸入(ru)計(ji)算(suan)機病毒以(yi)(yi)(yi)及其(qi)他(ta)有害數據危(wei)害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安(an)全(quan)(quan)的(de),或(huo)者未經許(xu)可出售(shou)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安(an)全(quan)(quan)專用產品的(de),由(you)公安(an)機關(guan)處(chu)以(yi)(yi)(yi)警告或(huo)者對(dui)個人處(chu)以(yi)(yi)(yi)5000元(yuan)以(yi)(yi)(yi)下的(de)罰款(kuan)、對(dui)單位處(chu)以(yi)(yi)(yi)15000元(yuan)以(yi)(yi)(yi)下的(de)罰款(kuan);有違法所(suo)得(de)(de)的(de),除予(yu)以(yi)(yi)(yi)沒收(shou)外(wai),可以(yi)(yi)(yi)處(chu)以(yi)(yi)(yi)違法所(suo)得(de)(de)1至3倍的(de)罰款(kuan)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(de)規(gui)定,構(gou)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(wei)的(de),依(yi)照《中華人(ren)民(min)共和(he)國治安管理處罰(fa)條例》的(de)有關規(gui)定處罰(fa);構(gou)成犯罪的(de),依(yi)法追(zhui)究刑事責(ze)任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(ge)人違反本(ben)條例的規定,給國家、集體或者他人財產(chan)造成損失的,應當(dang)依法(fa)承擔民(min)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依照本(ben)條例所作(zuo)出的具體(ti)行(xing)政(zheng)行(xing)為不服的,可(ke)以依法申請行(xing)政(zheng)復或者提起行(xing)政(zheng)訴訟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行本(ben)條例的國家公務員(yuan)利(li)用職權(quan),索取、收受(shou)賄賂或者有其他違法、失(shi)職行為,構成犯罪的,依(yi)法追究刑事責(ze)任;尚不構成犯罪的,給(gei)予(yu)行政處分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(de)含義:

  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(ji)病毒,是(shi)指編制或者(zhe)在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(ji)程序中插入的(de)破壞(huai)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(ji)功能或者(zhe)毀壞(huai)數據,影響(xiang)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(ji)使用,并(bing)能自我(wo)復制的(de)一組(zu)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(ji)指令或者(zhe)程序代碼。

  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安全(quan)專(zhuan)用產品(pin),是指用于保護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安全(quan)的專(zhuan)用硬件(jian)和(he)軟件(jian)產品(pin)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(jun)(jun)隊的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(quan)保護工作,按照軍(jun)(jun)隊的有(you)關法規(gui)執(zhi)行(xing)。

  第三十條 公安部可以根(gen)據(ju)本(ben)條例制定實施辦法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(zhi)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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