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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布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華人民(min)共和國(guo)國(guo)務(wu)院令 (147號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了保護計(ji)算機信息(xi)系(xi)統(tong)的(de)(de)安(an)全,促進(jin)計(ji)算機的(de)(de)應用和發展(zhan),保障社(she)會主義現代化(hua)建設(she)的(de)(de)順利(li)進(jin)行,制定本條例。

  第二條 本(ben)條例所稱的(de)(de)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,是指由計算(suan)機及其相關的(de)(de)和配套的(de)(de)設備、設施(含網絡)構成(cheng)的(de)(de),按照一定的(de)(de)應用目標(biao)和規則對信息進行(xing)采(cai)集、加工(gong)、存儲、傳輸、檢(jian)索等(deng)處理的(de)(de)人機系統。

  第三條  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(xi)(xi)(xi)系統的(de)(de)(de)(de)安(an)全(quan)保(bao)護,應當保(bao)障計(ji)算(suan)機(ji)及其相(xiang)關(guan)的(de)(de)(de)(de)和(he)配套的(de)(de)(de)(de)設(she)備、設(she)施(shi)(含網(wang)絡)的(de)(de)(de)(de)安(an)全(quan),運行(xing)環境的(de)(de)(de)(de)安(an)全(quan),保(bao)障信息(xi)(xi)(xi)的(de)(de)(de)(de)安(an)全(quan),保(bao)障計(ji)算(suan)機(ji)功能的(de)(de)(de)(de)正常發揮,以(yi)維護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(xi)(xi)(xi)系統的(de)(de)(de)(de)安(an)全(quan)運行(xing)。

  第四條 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統的(de)(de)安(an)全保(bao)護(hu)工作,重點維護(hu)國家事務、經濟建設、國防(fang)建設、尖端(duan)科學技術等重要領域的(de)(de)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統的(de)(de)安(an)全。

  第五條 中(zhong)華人民共(gong)和國境內的計算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的安全(quan)保護(hu),適用本條例。

  未聯(lian)網(wang)的微型(xing)計(ji)算機(ji)的安全保護辦法,另行制定(ding)。

  第六條 公安部(bu)主管全國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統安全保(bao)護工(gong)作(zuo)。

  國(guo)(guo)家安全(quan)部、國(guo)(guo)家保密局和國(guo)(guo)務院其他有(you)關部門,在國(guo)(guo)務院規定的職責范(fan)圍內做(zuo)好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(quan)保護的有(you)關工(gong)作。

  第七條 任(ren)何組織或者個(ge)人(ren),不(bu)得利(li)(li)用計算(suan)(suan)機信息系統從事危害國家利(li)(li)益、集體利(li)(li)益和公民合法利(li)(li)益的活動,不(bu)得危害計算(suan)(suan)機信息系統的安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系統的建(jian)設和應(ying)用,應(ying)當遵守法律、行(xing)政法規和國家(jia)其他有(you)關規定。

  第九條 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統實(shi)行安(an)全等級(ji)保(bao)護。安(an)全等級(ji)的劃分標(biao)準(zhun)和安(an)全等級(ji)保(bao)護的具(ju)體辦法,由(you)公(gong)安(an)部(bu)會同有(you)關部(bu)門制定(ding)。

  第十條 計算(suan)(suan)機(ji)機(ji)房應(ying)當符合國家(jia)標(biao)準(zhun)和國家(jia)有關定。 在計算(suan)(suan)機(ji)機(ji)房附近施工,不得(de)危害(hai)計算(suan)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的(de)安全。

  第十一條 進行國際聯網(wang)的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,由(you)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的使(shi)用單(dan)位報省級以上(shang)人民政府公安機(ji)關(guan)備(bei)案。

  第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、郵寄(ji)計算機信息(xi)媒體進出境(jing)的,應當如(ru)實(shi)向海關申(shen)報(bao)。

  第十三條 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(xi)系統的(de)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(quan)安(an)全(quan)管理制度,負責(ze)本單位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(xi)系統的(de)安(an)全(quan)保護工作。

  第十四條 對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中發(fa)生的案件(jian),有關(guan)使用單位應當在(zai)24小時內向(xiang)當地縣級以(yi)上人民政(zheng)府公安機關(guan)報告。

   第十五條 對計算(suan)機病毒和危害(hai)社會(hui)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(hai)數據的防治研究工(gong)作,由公安部(bu)歸(gui)口管(guan)理。

   第十六條 國(guo)家對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(an)全(quan)專用產品的銷售實行許(xu)可證制度(du)。具(ju)體(ti)辦法(fa)由公安(an)部會同有關(guan)部門制定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安機(ji)關(guan)對計(ji)算機(ji)信息(xi)系統安全保護工作行使(shi)下(xia)列監督職權:

   (一)監督、檢查(cha)、指導(dao)計算機(ji)信息(xi)系(xi)統(tong)安全保護工作;

   (二)查處危害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(an)全(quan)的違法犯罪(zui)案件;

   (三)履行(xing)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安(an)全(quan)保護工作的其(qi)他監督職責。

  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(guan)發現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隱患(huan)時,應當(dang)及時通(tong)知使用單(dan)位采取安全保護措施。

   第十九條 公安部在緊急情況下,可以就涉及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特定事項(xiang)發布專項(xiang)通令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反(fan)本(ben)條例的(de)規定,有(you)下列行為之一的(de),由公安(an)機關(guan)處以(yi)警告(gao)或者停(ting)機整頓:

  (一)違反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制度,危害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全的;

  (二(er))違反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國際聯網備案制度的(de);

  (三)不按照規(gui)定時間(jian)報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(zhong)發生的案件的;

  (四)接到(dao)公安機(ji)關(guan)要求改(gai)進安全狀況的通(tong)知后,在限期內拒不(bu)改(gai)進的;

  (五(wu))有(you)危害計算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的其他(ta)行(xing)為(wei)的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算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不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其他有關(guan)規定的,或(huo)者在計算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附(fu)近施工危害計算機(ji)(ji)信息(xi)系(xi)統安(an)(an)全的,由公安(an)(an)機(ji)(ji)關(guan)會同有關(guan)單位進行處理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輸(shu)、攜帶、郵寄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媒體進出境,不(bu)如實(shi)向海關(guan)(guan)申報的,由海關(guan)(guan)依照《中華人民(min)共和國海關(guan)(guan)法》和本條例以及其(qi)他(ta)有關(guan)(guan)法律、法規的規定處(chu)理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意(yi)輸入計算(suan)機病毒以(yi)(yi)(yi)及其他有害數據危害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(xi)統(tong)安(an)全的(de)(de),或者未經許可(ke)出售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(xi)統(tong)安(an)全專用產(chan)品的(de)(de),由公安(an)機關處以(yi)(yi)(yi)警告或者對個(ge)人處以(yi)(yi)(yi)5000元以(yi)(yi)(yi)下的(de)(de)罰款(kuan)、對單位處以(yi)(yi)(yi)15000元以(yi)(yi)(yi)下的(de)(de)罰款(kuan);有違法所(suo)得的(de)(de),除予以(yi)(yi)(yi)沒收外,可(ke)以(yi)(yi)(yi)處以(yi)(yi)(yi)違法所(suo)得1至3倍的(de)(de)罰款(kuan)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(li)的規(gui)定,構成違反治(zhi)安(an)管理(li)行為的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(zhi)安(an)管理(li)處罰條例(li)》的有關規(gui)定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(zu)織或(huo)者個人違(wei)反本(ben)條例(li)的規定,給(gei)國(guo)家、集(ji)體(ti)或(huo)者他(ta)人財產造成損失的,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公(gong)安機關依照本條例所(suo)作出(chu)的(de)具(ju)體行(xing)政行(xing)為不服的(de),可以依法申請行(xing)政復(fu)或者提起行(xing)政訴訟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行(xing)(xing)本(ben)條例的國家公務員利用職權,索取、收受(shou)賄賂或者有其(qi)他違(wei)法、失職行(xing)(xing)為,構(gou)成(cheng)犯罪的,依法追(zhui)究刑(xing)事責任;尚不構(gou)成(cheng)犯罪的,給予行(xing)(xing)政處分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(yong)語的含義(yi):

  計(ji)(ji)(ji)算機(ji)病毒,是指編制或(huo)(huo)者在計(ji)(ji)(ji)算機(ji)程(cheng)序中插入的(de)破(po)壞計(ji)(ji)(ji)算機(ji)功能或(huo)(huo)者毀壞數據,影響計(ji)(ji)(ji)算機(ji)使用(yong),并能自我復制的(de)一組計(ji)(ji)(ji)算機(ji)指令或(huo)(huo)者程(cheng)序代碼(ma)。

  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全專用(yong)產(chan)品,是指用(yong)于保(bao)護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全的專用(yong)硬件(jian)和軟件(jian)產(chan)品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(jun)隊的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全(quan)保護工作(zuo),按(an)照軍(jun)隊的有關法規執行。

  第三十條 公(gong)安(an)部可以根據(ju)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條(tiao)例自發布之(zhi)日起(qi)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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