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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布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華人民(min)共和國國務院(yuan)令(ling) (147號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了(le)保護計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系統的(de)安全,促進(jin)計算(suan)機(ji)的(de)應用和發(fa)展,保障社(she)會(hui)主(zhu)義現代(dai)化建設(she)的(de)順利進(jin)行,制(zhi)定本條例。

 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(de)計(ji)算機信息(xi)系統(tong),是指由(you)計(ji)算機及其相(xiang)關的(de)和配套的(de)設(she)備、設(she)施(含(han)網絡)構成的(de),按照一定的(de)應用目標和規則對(dui)信息(xi)進行采集、加工、存儲、傳輸、檢索等處理的(de)人(ren)機系統(tong)。

  第三條  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的安(an)(an)全(quan)保(bao)護,應當保(bao)障計(ji)算(suan)機及其相關的和配套(tao)的設(she)備、設(she)施(含網絡)的安(an)(an)全(quan),運(yun)行環境的安(an)(an)全(quan),保(bao)障信息的安(an)(an)全(quan),保(bao)障計(ji)算(suan)機功(gong)能(neng)的正常發揮(hui),以維護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的安(an)(an)全(quan)運(yun)行。

  第四條 計(ji)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信息系(xi)統的(de)(de)安全保護工(gong)作,重點(dian)維護國(guo)家(jia)事務(wu)、經(jing)濟建設、國(guo)防建設、尖端科學技術等重要領域的(de)(de)計(ji)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信息系(xi)統的(de)(de)安全。

  第五條 中(zhong)華(hua)人民共(gong)和國境(jing)內(nei)的(de)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的(de)安全保護,適用本(ben)條例。

  未(wei)聯(lian)網(wang)的微型計算機的安全保護辦法,另行(xing)制(zhi)定。

  第六條 公安部主(zhu)管全國計(ji)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保護工作。

  國家安(an)全(quan)部、國家保密局和國務(wu)(wu)院其他有關(guan)(guan)部門,在國務(wu)(wu)院規定(ding)的職(zhi)責范圍內做好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安(an)全(quan)保護的有關(guan)(guan)工作。

  第七條 任何組(zu)織或(huo)者個人,不得利(li)用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從事危(wei)害國家利(li)益、集體利(li)益和公民合(he)法利(li)益的活動,不得危(wei)害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的安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算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的建設和(he)應用,應當(dang)遵(zun)守法律、行政法規(gui)和(he)國家(jia)其他有(you)關規(gui)定。

  第九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實行安(an)(an)全(quan)等級(ji)(ji)保(bao)護。安(an)(an)全(quan)等級(ji)(ji)的劃分標準和安(an)(an)全(quan)等級(ji)(ji)保(bao)護的具體辦法,由公(gong)安(an)(an)部會(hui)同(tong)有關部門制定。

  第十條 計算(suan)機機房應當符合國家(jia)標準和國家(jia)有關(guan)定。 在計算(suan)機機房附近施工,不(bu)得危害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的安全。

  第十一條 進行(xing)國際聯網的(de)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,由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的(de)使用單位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。

  第十二條 運(yun)輸、攜帶(dai)、郵寄(ji)計算機信息(xi)媒(mei)體進出境的,應當如實向(xiang)海(hai)關(guan)申(shen)報。

  第十三條 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(tong)的(de)使用單位應當(dang)建立健全安全管(guan)理制度,負責本(ben)單位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(tong)的(de)安全保護工作。

  第十四條 對(dui)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中發生的案件(jian),有關使用單位應當(dang)在24小時內向當(dang)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。

   第十五條 對計算(suan)機病(bing)毒和危(wei)害社會公共安(an)全的(de)其他有害數據的(de)防治研究(jiu)工作,由(you)公安(an)部歸口管(guan)理。

   第十六條 國家對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(an)全專用產品的銷售(shou)實(shi)行(xing)許可(ke)證制(zhi)度。具體辦法(fa)由(you)公(gong)安(an)部(bu)會同有關部(bu)門制(zhi)定(ding)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安機(ji)關對計算機(ji)信息(xi)系統安全保(bao)護工作行使下(xia)列監督(du)職權:

   (一)監(jian)督(du)、檢查、指導計(ji)算機信息(xi)系(xi)統(tong)安全保護(hu)工作;

   (二(er))查處危(wei)害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(xi)系(xi)統安全的違法犯罪案(an)件;

   (三)履行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安全保護工作的(de)其他監督職(zhi)責(ze)。

   第十八條 公安(an)(an)機關發現影響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(an)(an)全的隱(yin)患時(shi),應當及時(shi)通知(zhi)使用單位采取安(an)(an)全保護措施。

   第十九條 公安部在緊急情(qing)況下,可以就涉及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安全的特定事項(xiang)發布專項(xiang)通令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(tiao)例的(de)規定(ding)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(de),由公安機(ji)關(guan)處(chu)以警告或者停(ting)機(ji)整(zheng)頓:

  (一)違反計(ji)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安(an)全(quan)(quan)等(deng)級(ji)保護(hu)制度,危(wei)害計(ji)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安(an)全(quan)(quan)的;

  (二)違反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(tong)國際聯網備(bei)案(an)制度的;

  (三)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告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中發生的案件的;

  (四)接到(dao)公安(an)機關要(yao)求(qiu)改(gai)進(jin)安(an)全狀況的通知后,在限期內拒不改(gai)進(jin)的;

  (五(wu))有危害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的其他行為(wei)的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算(suan)機機房不(bu)符合國家(jia)標準(zhun)和(he)國家(jia)其他有(you)關規定的(de),或者在計算(suan)機機房附近(jin)施工危害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安全的(de),由公安機關會同有(you)關單位進行處理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(yun)輸、攜帶、郵寄計算機信息媒體進出(chu)境,不如實向海(hai)關(guan)申(shen)報的(de),由海(hai)關(guan)依照(zhao)《中華(hua)人(ren)民共和國海(hai)關(guan)法》和本條例以及(ji)其他有關(guan)法律、法規的(de)規定處理(li)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(gu)意(yi)輸入計(ji)算機病毒以(yi)(yi)及其他有害(hai)數據(ju)危害(hai)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(an)全的(de)(de),或者未經許(xu)可出售(shou)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(an)全專(zhuan)用(yong)產品的(de)(de),由公(gong)安(an)機關處(chu)以(yi)(yi)警告或者對個(ge)人處(chu)以(yi)(yi)5000元以(yi)(yi)下(xia)的(de)(de)罰款(kuan)、對單位處(chu)以(yi)(yi)15000元以(yi)(yi)下(xia)的(de)(de)罰款(kuan);有違法(fa)所得(de)的(de)(de),除予以(yi)(yi)沒收外,可以(yi)(yi)處(chu)以(yi)(yi)違法(fa)所得(de)1至3倍的(de)(de)罰款(kuan)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反(fan)本條例(li)的(de)規定(ding),構成(cheng)違反(fan)治(zhi)安管(guan)理行為的(de)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(gong)和(he)國治(zhi)安管(guan)理處罰(fa)條例(li)》的(de)有關規定(ding)處罰(fa);構成(cheng)犯罪的(de)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(zhi)或者個(ge)人(ren)(ren)違反(fan)本條例(li)的規定,給國家、集(ji)體或者他人(ren)(ren)財產造成(cheng)損失的,應(ying)當依法(fa)承擔民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公安(an)機關依照本條例所作出的具體行(xing)政(zheng)行(xing)為不服(fu)的,可以依法申請行(xing)政(zheng)復(fu)或者提起行(xing)政(zheng)訴訟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行(xing)本條例的國家公務員(yuan)利用職權,索取、收(shou)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違法(fa)、失職行(xing)為(wei),構成犯罪(zui)的,依(yi)法(fa)追究(jiu)刑事責(ze)任;尚不構成犯罪(zui)的,給予(yu)行(xing)政處分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(li)下(xia)列用語的(de)含義:

  計(ji)(ji)(ji)算(suan)機病毒(du),是指編制或(huo)者(zhe)在計(ji)(ji)(ji)算(suan)機程序中插(cha)入(ru)的破壞計(ji)(ji)(ji)算(suan)機功能或(huo)者(zhe)毀壞數據,影響計(ji)(ji)(ji)算(suan)機使(shi)用,并(bing)能自我復(fu)制的一組計(ji)(ji)(ji)算(suan)機指令或(huo)者(zhe)程序代碼。

  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安(an)全(quan)專用產品,是指用于保(bao)護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安(an)全(quan)的專用硬件(jian)(jian)和軟(ruan)件(jian)(jian)產品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(jun)隊(dui)的計(ji)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保護工作,按照軍(jun)隊(dui)的有關法規執行。

  第三十條 公安部(bu)可以根據本(ben)條例制定實施辦法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(bu)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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