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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布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華人民共(gong)和國國務院令(ling) (147號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了保護計算機信息系統的(de)安全(quan),促進計算機的(de)應用和發(fa)展,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(jian)設的(de)順利進行,制(zhi)定本(ben)條例(li)。

  第二條 本(ben)條例所稱的(de)計算(suan)機(ji)(ji)信息系統,是指(zhi)由計算(suan)機(ji)(ji)及其相關(guan)的(de)和配套的(de)設備、設施(含(han)網絡)構成(cheng)的(de),按照一定的(de)應用目(mu)標和規則對信息進行采集、加(jia)工、存儲、傳(chuan)輸、檢索等處理的(de)人(ren)機(ji)(ji)系統。

  第三條  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信(xin)息(xi)系統(tong)的(de)(de)(de)安全(quan)保護,應當保障(zhang)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及其相(xiang)關的(de)(de)(de)和配套的(de)(de)(de)設備(bei)、設施(含網(wang)絡)的(de)(de)(de)安全(quan),運行環(huan)境的(de)(de)(de)安全(quan),保障(zhang)信(xin)息(xi)的(de)(de)(de)安全(quan),保障(zhang)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功能的(de)(de)(de)正常發揮,以維護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信(xin)息(xi)系統(tong)的(de)(de)(de)安全(quan)運行。

  第四條 計(ji)算機信息系(xi)統(tong)的安(an)全(quan)(quan)保護(hu)工作,重點維(wei)護(hu)國(guo)(guo)家事務、經濟(ji)建設、國(guo)(guo)防建設、尖(jian)端科學技術等重要(yao)領域的計(ji)算機信息系(xi)統(tong)的安(an)全(quan)(quan)。

  第五條 中華(hua)人(ren)民共和國(guo)境內的(de)計算機(ji)信(xin)息(xi)系統的(de)安全保護,適用本條例。

  未聯網(wang)的微型計(ji)算機的安(an)全保護辦(ban)法,另行(xing)制定。

  第六條 公(gong)安部(bu)主管全國計(ji)算機(ji)信息(xi)系統(tong)安全保護工作。

  國家安(an)(an)全部、國家保(bao)密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,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(ze)范圍內做好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(an)全保(bao)護(hu)的有關工作(zuo)。

  第七條 任何組織(zhi)或者(zhe)個人,不得利(li)用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從事危害(hai)國(guo)家利(li)益、集(ji)體利(li)益和(he)公民(min)合法利(li)益的(de)活動,不得危害(hai)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的(de)安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算機信(xin)息(xi)系統的建(jian)設和應用(yong),應當遵守法(fa)律、行政法(fa)規和國家(jia)其他有關規定(ding)。

  第九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實行安(an)全等級保護(hu)(hu)。安(an)全等級的劃分標準(zhun)和(he)安(an)全等級保護(hu)(hu)的具體辦法(fa),由公安(an)部會同有關(guan)部門制定。

  第十條 計(ji)(ji)算機(ji)機(ji)房應當符(fu)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(guan)定(ding)。 在計(ji)(ji)算機(ji)機(ji)房附近施工,不(bu)得危害計(ji)(ji)算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的安全。

  第十一條 進(jin)行國際(ji)聯網(wang)的(de)計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,由計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的(de)使用(yong)單位報省級以(yi)上人民政府公安機(ji)關備案。

  第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、郵寄計算機信息媒(mei)體(ti)進出境的(de),應(ying)當如實向海關申(shen)報。

  第十三條 計算(suan)(suan)機(ji)信(xin)息(xi)系(xi)統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(li)健全(quan)安全(quan)管(guan)理制度,負責(ze)本(ben)單位計算(suan)(suan)機(ji)信(xin)息(xi)系(xi)統的安全(quan)保護工作。

  第十四條 對(dui)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中(zhong)發生的案件,有關(guan)使(shi)用單位應當(dang)在24小時內向當(dang)地縣級(ji)以上人民政府公(gong)安機(ji)關(guan)報告。

   第十五條 對計算機病毒(du)和危害社會公(gong)共安(an)全的(de)其他(ta)有害數(shu)據的(de)防(fang)治研究(jiu)工作(zuo),由(you)公(gong)安(an)部歸口管理。

   第十六條 國(guo)家對計(ji)算機信息(xi)系統安全(quan)專用產品的(de)銷售(shou)實(shi)行許可證制(zhi)度。具(ju)體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(guan)部門制(zhi)定(ding)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安(an)機(ji)關對(dui)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安(an)全保護工作行使(shi)下(xia)列監督職權:

   (一)監督、檢查、指導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(hu)工作(zuo);

   (二)查處危害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(xi)統安全的違法犯罪(zui)案件;

   (三)履(lv)行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(quan)保護工(gong)作的其他(ta)監督職責。

  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發(fa)現影(ying)響(xiang)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(quan)的隱患時,應當及時通知使用單(dan)位采取安全(quan)保護措施。

   第十九條 公安(an)部在緊急(ji)情況下,可(ke)以就涉及計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安(an)全的特定事項發布專(zhuan)項通令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,有(you)下列行(xing)為之(zhi)一的,由公(gong)安機關處(chu)以警告或(huo)者停(ting)機整頓(dun):

  (一)違反(fan)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(xi)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制度,危害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(xi)系統安全的;

  (二)違反(fan)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國(guo)際聯網(wang)備案(an)制(zhi)度(du)的(de);

  (三)不按(an)照規定時間報告(gao)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發(fa)生的案件的;

  (四)接到公安機(ji)關要求改進安全狀況的通知后,在(zai)限(xian)期(qi)內拒(ju)不(bu)改進的;

  (五)有危害(hai)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其他行為的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不符合國家標準(zhun)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,或者(zhe)在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附近(jin)施工危害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(ji)信息系統安(an)全的,由(you)公安(an)機(ji)(ji)關會同(tong)有關單(dan)位進行(xing)處理(li)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輸(shu)、攜帶(dai)、郵寄計算機(ji)信息媒體進出境,不如實(shi)向海(hai)關申(shen)報(bao)的,由海(hai)關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(hai)關法(fa)(fa)》和本條例以(yi)及其他(ta)有關法(fa)(fa)律(lv)、法(fa)(fa)規(gui)(gui)的規(gui)(gui)定(ding)處理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(shu)入計算機(ji)病毒(du)以(yi)及其他有(you)(you)害數據危害計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安(an)全的(de),或者未(wei)經許可出(chu)售計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安(an)全專(zhuan)用(yong)產品的(de),由公安(an)機(ji)關處(chu)(chu)以(yi)警告或者對個人(ren)處(chu)(chu)以(yi)5000元(yuan)(yuan)以(yi)下(xia)的(de)罰(fa)(fa)款(kuan)、對單位處(chu)(chu)以(yi)15000元(yuan)(yuan)以(yi)下(xia)的(de)罰(fa)(fa)款(kuan);有(you)(you)違法所得(de)的(de),除(chu)予以(yi)沒(mei)收外,可以(yi)處(chu)(chu)以(yi)違法所得(de)1至3倍的(de)罰(fa)(fa)款(kuan)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(tiao)例的(de)規(gui)定,構(gou)(gou)成違反治安管(guan)理行為的(de)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(guo)治安管(guan)理處罰條(tiao)例》的(de)有(you)關規(gui)定處罰;構(gou)(gou)成犯罪(zui)的(de),依法追究刑事責(ze)任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(ren)何組織或者(zhe)個人違(wei)反(fan)本條例(li)的規定,給國家、集(ji)體或者(zhe)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,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(ren)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依照(zhao)本條(tiao)例所作出的(de)(de)具體行(xing)政(zheng)行(xing)為不服的(de)(de),可以依法申請行(xing)政(zheng)復或者提起行(xing)政(zheng)訴訟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行(xing)本條例的(de)國家公務員(yuan)利用職權(quan),索(suo)取、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違(wei)法、失職行(xing)為(wei),構(gou)成(cheng)犯罪(zui)的(de)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尚不構(gou)成(cheng)犯罪(zui)的(de),給予行(xing)政處分(fen)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(li)下列(lie)用語的含義(yi):

  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(ji)病毒,是(shi)指(zhi)編制或者在(zai)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(ji)程序中插入的破(po)壞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(ji)功能或者毀壞數(shu)據,影響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(ji)使(shi)用,并(bing)能自我復(fu)制的一組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(ji)指(zhi)令或者程序代碼。

  計(ji)算機(ji)信息(xi)系(xi)統安(an)全(quan)專用(yong)產品,是指用(yong)于保(bao)護計(ji)算機(ji)信息(xi)系(xi)統安(an)全(quan)的專用(yong)硬(ying)件(jian)和軟(ruan)件(jian)產品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隊(dui)的(de)(de)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,按照軍隊(dui)的(de)(de)有關法規執(zhi)行。

  第三十條 公安部(bu)可以根(gen)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(ban)法(fa)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條(tiao)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(xing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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