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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布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(147號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了保護計(ji)算機信息系(xi)統的(de)安全,促進(jin)計(ji)算機的(de)應用和發展,保障(zhang)社(she)會主(zhu)義現(xian)代化(hua)建(jian)設的(de)順利(li)進(jin)行(xing),制定(ding)本條例。

  第二條 本條(tiao)例所(suo)稱的(de)計(ji)算機信(xin)息(xi)系統(tong),是指由計(ji)算機及其相關的(de)和配套(tao)的(de)設備、設施(shi)(含(han)網絡(luo))構(gou)成的(de),按照一定的(de)應(ying)用(yong)目標和規則對信(xin)息(xi)進(jin)行(xing)采集、加(jia)工、存儲、傳輸(shu)、檢索等處(chu)理的(de)人機系統(tong)。

  第三條  計算機(ji)信息(xi)(xi)系統的(de)安全(quan)保(bao)護,應(ying)當保(bao)障計算機(ji)及(ji)其(qi)相(xiang)關(guan)的(de)和配套的(de)設備、設施(含(han)網絡)的(de)安全(quan),運行(xing)環境的(de)安全(quan),保(bao)障信息(xi)(xi)的(de)安全(quan),保(bao)障計算機(ji)功能的(de)正(zheng)常發揮(hui),以(yi)維護計算機(ji)信息(xi)(xi)系統的(de)安全(quan)運行(xing)。

  第四條 計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系統的(de)安(an)全保護工作(zuo),重(zhong)點維(wei)護國(guo)家事務、經濟(ji)建設(she)(she)、國(guo)防建設(she)(she)、尖(jian)端科學技(ji)術等重(zhong)要領域的(de)計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系統的(de)安(an)全。

  第五條 中(zhong)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機(ji)信息(xi)系(xi)統的安全保(bao)護,適用本條(tiao)例。

  未(wei)聯網的微型(xing)計算(suan)機的安全保護辦(ban)法,另(ling)行制(zhi)定。

  第六條 公安部主管(guan)全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。

  國家安全部(bu)、國家保密(mi)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(bu)門,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做(zuo)好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的有關工作。

  第七條 任何(he)組(zu)織或者個人,不得利用(yong)計(ji)(ji)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(xi)統從事危害(hai)國家利益、集體(ti)利益和公(gong)民(min)合法利益的(de)活動,不得危害(hai)計(ji)(ji)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(xi)統的(de)安全(quan)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的建設和應(ying)用(yong),應(ying)當遵守法(fa)律(lv)、行政法(fa)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。

  第九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實行安(an)(an)(an)全(quan)等級(ji)(ji)保(bao)護。安(an)(an)(an)全(quan)等級(ji)(ji)的(de)劃分標準(zhun)和(he)安(an)(an)(an)全(quan)等級(ji)(ji)保(bao)護的(de)具(ju)體辦法,由公安(an)(an)(an)部會同(tong)有關部門(men)制定。

  第十條 計算(suan)機(ji)機(ji)房(fang)應(ying)當(dang)符合國(guo)家(jia)標準(zhun)和國(guo)家(jia)有關定。 在計算(suan)機(ji)機(ji)房(fang)附近施工,不得危害計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(xi)系統(tong)的安(an)全。

  第十一條 進行(xing)國際聯網的(de)計(ji)算機信息(xi)(xi)系(xi)統(tong),由計(ji)算機信息(xi)(xi)系(xi)統(tong)的(de)使用(yong)單位報(bao)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(gong)安機關備案。

  第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、郵寄計算機信息媒(mei)體進出境的,應當如實向海關(guan)申報。

  第十三條 計算機信(xin)息(xi)系(xi)統(tong)的使用單(dan)位(wei)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,負(fu)責本單(dan)位(wei)計算機信(xin)息(xi)系(xi)統(tong)的安全保(bao)護工(gong)作。

  第十四條 對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中(zhong)發生的(de)案件,有關(guan)使用單(dan)位應當在(zai)24小(xiao)時(shi)內向當地縣級以上(shang)人民政(zheng)府(fu)公安機(ji)關(guan)報告。

   第十五條 對計算機(ji)病毒和危害社會公共安全(quan)的其他有害數(shu)據的防(fang)治研(yan)究(jiu)工作(zuo),由公安部歸口管理。

   第十六條 國(guo)家(jia)對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安全(quan)專(zhuan)用產品的銷售實行許可證制(zhi)(zhi)度。具體辦法(fa)由公安部會同有關(guan)部門制(zhi)(zhi)定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(dui)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全保護工(gong)作行(xing)使下列監(jian)督職權(quan):

   (一(yi))監督、檢(jian)查、指導計算機(ji)信(xin)息系統安全保(bao)護工作(zuo);

   (二)查處危害(hai)計算機信息(xi)系(xi)統(tong)安(an)全的違法(fa)犯罪(zui)案件;

   (三)履(lv)行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安全(quan)保護工作的其(qi)他(ta)監(jian)督(du)職責。

   第十八條 公安(an)機關發現(xian)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(quan)的(de)隱患時(shi),應當及時(shi)通知使用單位采取安(an)全(quan)保護(hu)措施。

   第十九條 公安(an)部在緊急情況下,可以就(jiu)涉及計算機信(xin)息系(xi)統安(an)全的特定事(shi)項發(fa)布(bu)專(zhuan)項通令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公(gong)安機關處以警告或(huo)者停機整頓:

  (一)違反計算(suan)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等(deng)級保護制度,危害計算(suan)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的;

  (二)違反計算機(ji)信(xin)息系統國際聯網備案制度的;

  (三)不(bu)按照規定時間報告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中發生(sheng)的案件的;

  (四)接(jie)到公安機關(guan)要求改進(jin)安全狀況的通知后,在限期(qi)內拒不改進(jin)的;

  (五)有(you)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(de)其他行為(wei)的(de)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(ji)(ji)機(ji)(ji)(ji)房不(bu)符合國家標(biao)準和(he)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,或(huo)者在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(ji)(ji)機(ji)(ji)(ji)房附近施工危(wei)害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(ji)(ji)信息系統安全的,由公(gong)安機(ji)(ji)(ji)關會同有關單位(wei)進行處理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、郵寄計算機信(xin)息(xi)媒體進出境,不如實(shi)向海關申報(bao)的,由海關依照《中華人民(min)共(gong)和(he)國海關法》和(he)本條例(li)以(yi)及其他有關法律、法規的規定(ding)處理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(gu)意輸入計(ji)算機(ji)病毒以(yi)(yi)及(ji)其(qi)他有害數據危(wei)害計(ji)算機(ji)信(xin)息系(xi)統(tong)安(an)全的,或者未經許可出售計(ji)算機(ji)信(xin)息系(xi)統(tong)安(an)全專用(yong)產(chan)品的,由公安(an)機(ji)關處以(yi)(yi)警告或者對個人處以(yi)(yi)5000元(yuan)以(yi)(yi)下的罰(fa)款(kuan)、對單(dan)位處以(yi)(yi)15000元(yuan)以(yi)(yi)下的罰(fa)款(kuan);有違法所得(de)的,除(chu)予以(yi)(yi)沒收外(wai),可以(yi)(yi)處以(yi)(yi)違法所得(de)1至3倍的罰(fa)款(kuan)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(wei)反本條例(li)的(de)(de)(de)規(gui)定(ding)(ding),構成違(wei)反治安管理(li)行為的(de)(de)(de)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(he)國治安管理(li)處罰條例(li)》的(de)(de)(de)有關規(gui)定(ding)(ding)處罰;構成犯罪的(de)(de)(de),依法(fa)追究刑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(ren)何組織(zhi)或者個人(ren)違反(fan)本條例的規定(ding),給國家、集體(ti)或者他人(ren)財(cai)產造成損失的,應(ying)當依法承擔民(min)事責任(ren)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(dang)事人(ren)對公安機關依照本條例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,可以依法申請(qing)行政復或者提起行政訴訟(song)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(zhi)行(xing)本條例(li)的(de)國家公務員利用職權,索取(qu)、收受賄賂(lu)或者有其他(ta)違法、失(shi)職行(xing)為,構成犯罪的(de)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尚不(bu)構成犯罪的(de),給(gei)予(yu)行(xing)政處(chu)分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條(tiao)例下列用語(yu)的含義:

  計(ji)(ji)(ji)算(suan)(suan)機病毒(du),是指編制(zhi)或(huo)者在計(ji)(ji)(ji)算(suan)(suan)機程(cheng)序中插入的(de)破壞計(ji)(ji)(ji)算(suan)(suan)機功能或(huo)者毀壞數據,影響(xiang)計(ji)(ji)(ji)算(suan)(suan)機使用,并能自(zi)我復制(zhi)的(de)一組計(ji)(ji)(ji)算(suan)(suan)機指令(ling)或(huo)者程(cheng)序代碼。

  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(an)全(quan)專(zhuan)用產品(pin),是指用于保護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(an)全(quan)的專(zhuan)用硬件和(he)軟件產品(pin)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(jun)隊(dui)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(quan)保護工作,按(an)照軍(jun)隊(dui)的有關(guan)法規(gui)執行。

  第三十條 公安部(bu)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(fa)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(qi)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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