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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布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華人民共和(he)國國務院令(ling) (147號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了保(bao)護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的(de)(de)安全,促進(jin)計算(suan)機的(de)(de)應用和發展,保(bao)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(de)(de)順利進(jin)行,制定本條例。

  第二條 本條例所(suo)稱的(de)計(ji)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(xi)統(tong),是(shi)指由計(ji)算(suan)機及其相關(guan)的(de)和配(pei)套(tao)的(de)設備(bei)、設施(含網絡(luo))構成的(de),按照一定的(de)應(ying)用目標和規(gui)則對信(xin)息進行采集、加工、存儲、傳(chuan)輸、檢索等處理的(de)人機系(xi)統(tong)。

  第三條  計(ji)(ji)算機信(xin)(xin)息系統的安(an)全(quan)(quan)保(bao)護,應當保(bao)障(zhang)計(ji)(ji)算機及其(qi)相關的和配套的設(she)(she)備、設(she)(she)施(shi)(含網絡(luo))的安(an)全(quan)(quan),運(yun)行(xing)環境的安(an)全(quan)(quan),保(bao)障(zhang)信(xin)(xin)息的安(an)全(quan)(quan),保(bao)障(zhang)計(ji)(ji)算機功(gong)能的正常發(fa)揮,以維護計(ji)(ji)算機信(xin)(xin)息系統的安(an)全(quan)(quan)運(yun)行(xing)。

  第四條 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的安全(quan)保護工作,重點維(wei)護國家事務、經濟建設(she)、國防建設(she)、尖端科學技(ji)術等重要領(ling)域(yu)的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的安全(quan)。

 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(de)(de)計算機信息系統的(de)(de)安全保護,適用本(ben)條例。

  未聯網的微型計算機的安(an)全(quan)保(bao)護辦法,另行制定。

  第六條 公安部主管全(quan)國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全(quan)保護工(gong)作(zuo)。

  國家安全(quan)部(bu)、國家保(bao)密(mi)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(bu)門,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(wei)內做好(hao)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(quan)保(bao)護(hu)的有關工(gong)作。

 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(zhe)個人,不得利(li)(li)(li)用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(tong)(tong)從事危害(hai)(hai)國家利(li)(li)(li)益(yi)(yi)、集體利(li)(li)(li)益(yi)(yi)和公(gong)民合法利(li)(li)(li)益(yi)(yi)的活動,不得危害(hai)(hai)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(tong)(tong)的安全(quan)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(ji)算機(ji)信息(xi)系統的(de)建(jian)設和(he)應用,應當(dang)遵守法(fa)律、行(xing)政法(fa)規和(he)國家其他(ta)有關規定。

  第九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實行(xing)安全等(deng)級(ji)保護。安全等(deng)級(ji)的(de)劃(hua)分(fen)標準和(he)安全等(deng)級(ji)保護的(de)具(ju)體辦法,由公安部會(hui)同有關(guan)部門制定。

  第十條 計算(suan)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(guan)定。 在(zai)計算(suan)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附近施工(gong),不(bu)得危害計算(suan)機(ji)(ji)信息系(xi)統的安全。

  第十一條 進行國(guo)際聯網(wang)的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(tong),由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(tong)的使用單位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。

  第十二條 運(yun)輸、攜帶、郵寄計算機信息媒體進出境的,應(ying)當如(ru)實向海關申報。

  第十三條 計(ji)算機(ji)(ji)信(xin)息系統的(de)使(shi)用單(dan)位(wei)(wei)應(ying)當(dang)建(jian)立健全安(an)全管理制(zhi)度,負責本單(dan)位(wei)(wei)計(ji)算機(ji)(ji)信(xin)息系統的(de)安(an)全保護工作。

  第十四條 對(dui)計算機(ji)信(xin)息系(xi)統(tong)中發(fa)生的案件,有關(guan)使用單位應當(dang)在(zai)24小時內向當(dang)地(di)縣級以上人民政府(fu)公安(an)機(ji)關(guan)報告。

   第十五條 對計算機病毒和危(wei)害(hai)社會公(gong)共安全的其他(ta)有害(hai)數據的防治(zhi)研究工作,由公(gong)安部歸(gui)口(kou)管理(li)。

   第十六條 國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(pin)的銷售實行許可證制度。具體辦法(fa)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(gong)安機(ji)關對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(quan)保(bao)護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權(quan):

   (一)監(jian)督、檢(jian)查、指導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安(an)全保護(hu)工作;

   (二)查處危害(hai)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(an)全的(de)違法(fa)犯罪案件(jian);

   (三)履行(xing)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(tong)安(an)全(quan)保護工作的其(qi)他監督職責(ze)。

  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發現影(ying)響計(ji)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安全(quan)的隱患時,應當及時通知(zhi)使用單位采取安全(quan)保護措施。

   第十九條 公(gong)安(an)部在(zai)緊急(ji)情況下(xia),可以就涉及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的(de)特定事項發布專(zhuan)項通(tong)令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,有(you)下(xia)列行(xing)為之一的,由公安機關處以(yi)警告或者停機整頓:

  (一)違反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(xi)(xi)統(tong)安全(quan)等級保護制度,危害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(xi)(xi)統(tong)安全(quan)的;

  (二)違反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國際聯網備案制度的;

  (三)不(bu)按照(zhao)規定(ding)時間(jian)報告計算機信(xin)息系(xi)統中發生的案(an)件(jian)的;

  (四)接到公安(an)機關要求改(gai)進安(an)全狀況的通知后(hou),在限期內拒不改(gai)進的;

  (五)有危害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(an)全(quan)的其他(ta)行為的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(ji)算(suan)機機房不(bu)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其他有關(guan)規(gui)定的(de),或者在計(ji)算(suan)機機房附(fu)近施工危害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全(quan)的(de),由(you)公(gong)安機關(guan)會同有關(guan)單位進行處(chu)理(li)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(dai)、郵寄計算(suan)機信息媒(mei)體(ti)進出境,不如實(shi)向(xiang)海(hai)關(guan)申報(bao)的,由海(hai)關(guan)依(yi)照(zhao)《中華人(ren)民共和(he)國海(hai)關(guan)法》和(he)本條例以及其他(ta)有關(guan)法律、法規(gui)的規(gui)定處理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入(ru)計算(suan)機病毒以(yi)(yi)(yi)(yi)及其他有害(hai)數據危害(hai)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安全(quan)(quan)的(de)(de),或(huo)者未經許可(ke)出(chu)售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安全(quan)(quan)專(zhuan)用(yong)產品的(de)(de),由公安機關處(chu)(chu)以(yi)(yi)(yi)(yi)警告或(huo)者對個人處(chu)(chu)以(yi)(yi)(yi)(yi)5000元(yuan)以(yi)(yi)(yi)(yi)下(xia)(xia)的(de)(de)罰(fa)(fa)款、對單位處(chu)(chu)以(yi)(yi)(yi)(yi)15000元(yuan)以(yi)(yi)(yi)(yi)下(xia)(xia)的(de)(de)罰(fa)(fa)款;有違法所得(de)的(de)(de),除予(yu)以(yi)(yi)(yi)(yi)沒收外(wai),可(ke)以(yi)(yi)(yi)(yi)處(chu)(chu)以(yi)(yi)(yi)(yi)違法所得(de)1至3倍(bei)的(de)(de)罰(fa)(fa)款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(wei)反本條例(li)的規定,構成(cheng)違(wei)反治安管(guan)(guan)理行(xing)為的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(he)國治安管(guan)(guan)理處罰條例(li)》的有關(guan)規定處罰;構成(cheng)犯罪的,依法(fa)追(zhui)究(jiu)刑事責任(ren)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(ren)何組織(zhi)或者(zhe)個(ge)人(ren)(ren)違反本條例的規定,給國家、集體或者(zhe)他人(ren)(ren)財產造成(cheng)損(sun)失(shi)的,應當依法承(cheng)擔(dan)民事責任(ren)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公安(an)機關依(yi)照本條例所作出的具體行(xing)政(zheng)行(xing)為不(bu)服(fu)的,可以依(yi)法申請行(xing)政(zheng)復或(huo)者提起行(xing)政(zheng)訴(su)訟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行本(ben)條(tiao)例的(de)國家(jia)公務員利(li)用(yong)職權,索取、收(shou)受賄賂或者有其他(ta)違法、失(shi)職行為,構成(cheng)犯罪的(de),依法追究刑事(shi)責任;尚(shang)不構成(cheng)犯罪的(de),給予(yu)行政處分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(yu)的(de)含義:

  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病毒,是(shi)指編制或(huo)者在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程序中插入的破壞(huai)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功能或(huo)者毀壞(huai)數據(ju),影響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使用,并能自我復制的一組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指令(ling)或(huo)者程序代(dai)碼。

  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專(zhuan)用產品(pin),是指用于保護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的專(zhuan)用硬件(jian)和軟件(jian)產品(pin)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隊(dui)(dui)的(de)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保護工(gong)作(zuo),按照軍隊(dui)(dui)的(de)有(you)關法規執行(xing)。

  第三十條 公安部可以根據本條(tiao)例(li)制定實施(shi)辦法(fa)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(ben)條例自(zi)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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